张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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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

发布者:张超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09日 103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于关联企业之间的特殊关系,在劳动用工关系上会出现不止一个用工主体对劳动者共同进行管理,劳动者也可能向不止一个用工主体 提供劳动,这是由于上述用工主体企业经营中的管理混同导致 的,通常非劳动者原因。此情形下,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 可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确定由某一主体来承担劳动法上的责任; 无法协商一致的,则应以不损害劳动者权益为原则,从保护劳动者权益角度出发,应当允许劳动者选择关联企业的其中一家(或 几家)主张相关权利。

本案,劳动者入职上海某公司,该公司与宁波某公司系关联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同一人,存在财务混同。劳动者同时为上述两家公司提供劳动,工资系由上述两家工资发放。因此存在混同用工。一审中,劳动者起诉上海某公司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支持原告诉请,二审维持。

 如何用现有的法律法规避免企业用工风险,这是执业以来一直在思索的问题。代理劳动案件中发现很多用工企业在人事制度上面欠缺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20********87
  •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海事海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