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超律师 时间:2022年10月17日 15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一为了生产需要,从2018年9月开始,被告一陆续向原告采购铝板用于生产,(具体交易方式: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被告一电话或微信通知原告送货,原告准备货物,并向被告一出具销售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交易,被告一在收到货物后付款。)截止2022年3月14日,被告一陆续向原告购买花纹板总金额达949998元,然被告一只支付了848648元,剩余货款101350元经原告多次催告后,被告一与原告于2022年9月8日签订《支付协议》,协议第一条约定“乙方(被告一)就余下货款101350元分别于2022年9月20日、10月8日、10月30日分期支付完毕;第二条:未在上述时间支付的,需另行支付10%作为违约金,且未到期部分视为全部到期,甲方(原告)有权一并主张,第三条:乙方(被告一)由此承担律师费、保全担保费等。”然被告一在签署《支付协议》后仍未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原告认为,被告一拒不支付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违约,除了向原告支付货款外,还应当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原告产生的律师费、保全担保费。
法院立案后,并保全了被告财产,被告无法使用账户主动来协商并支付了剩余尾款及违约金。
此案虽然是普通的买卖合同纠纷,但是原告之前没有算清尾款多少,为此证据整理上花费了较长时间,且跟被告签订了支付协议,使得案件进展非常快。从接受委托到被告履行只有7个工作日,是我从业以来处理最快的买卖合同纠纷,极大得节约了委托人时间,节约了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