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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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者:张超律师 时间:2022年10月17日 16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一为了生产需要,从20189月开始,被告一陆续向原告采购铝板用于生产,(具体交易方式: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被告一电话或微信通知原告送货,原告准备货物,并向被告一出具销售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交易,被告一在收到货物后付款。)截止2022314日,被告一陆续向原告购买花纹板总金额达949998元,然被告一只支付了848648元,剩余货款101350元经原告多次催告后,被告一与原告于202298日签订《支付协议》,协议第一条约定“乙方(被告一)就余下货款101350元分别于2022920日、108日、1030日分期支付完毕;第二条:未在上述时间支付的,需另行支付10%作为违约金,且未到期部分视为全部到期,甲方(原告)有权一并主张,第三条:乙方(被告一)由此承担律师费、保全担保费等。”然被告一在签署《支付协议》后仍未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原告认为,被告一拒不支付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违约,除了向原告支付货款外,还应当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原告产生的律师费、保全担保费。

法院立案后,并保全了被告财产,被告无法使用账户主动来协商并支付了剩余尾款及违约金。


此案虽然是普通的买卖合同纠纷,但是原告之前没有算清尾款多少,为此证据整理上花费了较长时间,且跟被告签订了支付协议,使得案件进展非常快。从接受委托到被告履行只有7个工作日,是我从业以来处理最快的买卖合同纠纷,极大得节约了委托人时间,节约了司法资源。

 如何用现有的法律法规避免企业用工风险,这是执业以来一直在思索的问题。代理劳动案件中发现很多用工企业在人事制度上面欠缺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20********87
  •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海事海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