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超律师 时间:2022年08月23日 183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被告系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原告为了与被告增进感情,不定期向被告转账,以表爱意,分手后,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款项。
我接受委托后,仔细分析了案件,认为恋爱期间的赠予系一般赠予,且用于同居生活开支,不用返还。原告在微信中多次提到不用偿还等意思表示;还有一笔原告在被告网店刷卡记录8800元,我分析后属于买卖合同纠纷,不宜合并处理。
庭上,我代理被告出庭,按照代理思路进行说理,大部分款项被认定为赠予款项,仅有8800元货款认定被告偿还。
此案经我们不懈努力,取得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