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超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21日 139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吴某为装修理发店,于 2019 年 9 月 28 日同被告兰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双方
约定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期为 25 天,工程总造价为 123000 元。
原告于 2019 年 9 月 28 日向被告二(被告一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支付 61500
元,被告于同日进场施工。后因被告工期进程缓慢,无法在 25 天内完成工
程。被告提出延长工期,原告无奈,只得于 10 月 31 日继续向被告二支付 49200
元。后虽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一始终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已构成根本
违约。为及时止损,经被告一同意,原告另行委托第三方装修理发店。理发店于
2020 年 1 月 9 日正式营业。
另查明,被告二系被告一的唯一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
关规定,被告二在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己的财产时,应当对被告一的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中,我方提交了充分证据证明,大部分主张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