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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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者:张超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05日 28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一为了生产需要,从201812月开始,被告一陆续向原告购买铝制五条筋花纹板(以下简称“花纹板”)用于生产,截止2020531日,被告一陆续向原告购买花纹板总金额达680174.03元,然直至原告起诉时被告一只支付了639521.53元,剩余40652.5元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一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

另查明,被告一系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相关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故被告二应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使被告一产生了压力,如实支付了货款,原告向法院撤诉。

 如何用现有的法律法规避免企业用工风险,这是执业以来一直在思索的问题。代理劳动案件中发现很多用工企业在人事制度上面欠缺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20********87
  •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海事海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