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超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05日 28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一为了生产需要,从2018年12月开始,被告一陆续向原告购买铝制五条筋花纹板(以下简称“花纹板”)用于生产,截止2020年5月31日,被告一陆续向原告购买花纹板总金额达680174.03元,然直至原告起诉时被告一只支付了639521.53元,剩余40652.5元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一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
另查明,被告一系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相关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故被告二应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使被告一产生了压力,如实支付了货款,原告向法院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