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20年11月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购销合同,由被告向原告采购不锈钢双层井盖,并约定了交货地点在XXXXX,且被告应于2020年12月10日前将所有货款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货款加运费共计71677元,但被告并未按期付款。2021年5月24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一份欠条,并在欠条中承诺在2021年6月底付清。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仍未付清货款。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特具状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给予原告80000元整,原告同意,遂调解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