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超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22日 201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为购买家用二手车,找到案外人宁波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进行中介,并通过其在
宁波二手车交易信息内部网中联系到案涉车辆的出售者被告二宁波高新区某汽车服务有
限公司(内部网对应唯一编号为 88XXX)。经被告二指示,原告于 2020 年 12 月 16 日同被
告一李某、案外人宁波XX公司签订编号为 00XXXX 的《宁波市二手车买卖中
介合同》,向被告一购买车牌号为浙 BXXXX 的现代 小型轿车一辆,成交价为 7XXXX 元,中介费用为 3XXX元。合同约定被告一不得故意隐瞒车辆重大事故、泡水、涉水等真实
状况,如果存在权利瑕疵或者影响安全使用的质量故障,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因此而造成
的损失。被告一同时保证车辆过户前(发动机、大梁、变速器)无重大事故、无泡水、无火
烧,里程数以表盘为准。
原告于 2020 年 12 月 18 日付清全部车款,并于同日办理涉案车辆的转移登记。在办理
免线上年检时,车管所工作人员告知涉案车辆因发生过人伤事故,必须年检。此后,案外人
宁波XX公司就该事故询问被告一,被告一称涉案车辆曾与电动车发生碰撞,
并无大碍。12 月 26 日,原告对涉案车辆进行保养时,被维修人员告知涉案车辆左前纵梁有
切割修复过。原告遂于次日同被告一进行协商,然无果。12 月 28 日,原告委托宁波天童车
辆服务有限公司鄞州一部对涉案车辆进行鉴定并出具检测鉴定意见书,显示涉案车辆存在
“左侧纵梁前部可见修复痕迹;右前梁头连接片轻微变形;左右两侧纵梁中部可见刮擦痕迹”
等重大缺陷,属于事故车。
另根据原告在宁波市二手车经纪协会内部系统获取的信息可知,被告一曾持有多辆二手
车并通过被告二在宁波二手车交易信息内部网中出售,双方具有密切的合作关系;且被告一
在与中介的微信聊天中,多次将被告二的相关负责人称为“老板”。综上可以认定,被告一
属于长期专业从事二手车收购和出售的经营者,其与被告二系合作经营二手车销售或者系被
告二的工作人员。被告一、被告二作为专业的二手车经营者,故意隐瞒涉案车辆左前纵梁修
复等重大缺陷,致使原告对真实车况产生错误认识并最终购买,其行为明显已构成欺诈,应
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相应责任。原告为涉案车辆购买交强险、
进行检测、办理年检、更新配件所支出的费用以及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律师费等费用均应由各
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我们据理力争,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一李某属于二手车经营者,未向原告告知案涉车辆属于事故车的情况,使原告陷入错误认识购买案涉车辆,构成欺诈,最终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