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超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22日 142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1年10月16日,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处担任卫生保洁一职,约定月工资为4000元,做二休一。每天工作时间分别为下午15:30至18:30,晚上20:30至会所关门。每天工作时间为9小时左右。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未给申请人缴纳社保。每月工资由被申请人的领班及财务通过微信二维码收款或微信转账形式发放。12月工资只支付了1763元,1月工资只支付了3000元,2月工资未支付。
2022年2月10日,申请人过完年来被申请人处继续上班,被申请人于同年2月12日被告知已招到另一个保洁员为由辞退了她。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无故拖欠申请人剩余工资报酬;未签劳动合同,无故解除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除了支付拖欠工资外,还要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差额以及违法辞退的经济赔偿金。
经仲裁委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