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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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发布者:张超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16日 121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赔偿工伤的一次性伤残医疗金等共计17万元,我接受委托后,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提出答辩。理由:原告不是被告员工系第三方公司员工,原告系在被告承包的工地从事消防工程安装工作,但是消防安装工程由开发商直接分包给原告受雇单位,并非被告违法分包给第三方公司。因此,被告主体不适格,不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鉴于第三方公司到场,可以协商赔偿。原告无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随即撤诉。

 如何用现有的法律法规避免企业用工风险,这是执业以来一直在思索的问题。代理劳动案件中发现很多用工企业在人事制度上面欠缺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20********87
  •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海事海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