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人如实告知重要事项:
1.重要事项范围包括:
A.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
B.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C.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
D.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自收到保险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5日内仍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3.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并上浮10%计收。
二、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
三、投保人签订交强险合同时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
A.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B.保险公司也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四、投保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
五、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即保险标的发生危险的可能性交保险合同订立时有所增加】:
1.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
2.否则,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并上浮10%计收。
六、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
七、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1.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保护措施;
2.被保险人应当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
3.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事故调查。
八、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九、交强险合同期满:
1.投保人应当及时续保;
2.并应当提供被保险机动车上一年度强制保险的保险单。
十、每辆机动车只能投保一份交强险:投保多份交强险的,只有第一份有效,其余无效。
【律师提示】
①被保险人采取施救和保护措施必须具备及时、必要、合理费用条件;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不必要、不合理施救保护费用:
A.《保险法》第57条第1款“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B.《保险法》第57条第2款“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②机动车所有权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动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无权主张免除赔偿责任。
③机动车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改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后:
A.当事人有权请求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B.保险公司有权另行起诉请求投保义务人按照重新核定后的保险费标准补足当期保险费。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所有权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动,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以该机动车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机动车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改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情形下,保险公司另行起诉请求投保义务人按照重新核定后的保险费标准补足当期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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