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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道路堆放物,倾倒物致人损害赔偿责任

作者:代红梅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226次举报

一、堆放、倾倒、遗撒等妨碍通行物品行为人责任构成要件:

1.须有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致害行为;

2.须有受害人损害事实;

3.损害事实与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致害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4.堆放、倾倒、遗撒等妨害通行物品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二、道路管理者责任构成要件:

1.因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造成他人损害;

2.受害人损害事实须与道路管理者未及时清理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的消极不作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3.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九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道路堆放物、倾倒物致人损害的主体责任】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道路遗撒物导致车辆失控被毁 司机状告环卫和市政被驳回

北京法院审结首起因道路遗撒引发的索赔案

建议环卫中心对遗撒问题明确部门职责并实行监控和报警措施

城市道路上经常会发生建筑材料和垃圾的遗撒物,但因遗撒而导致行驶中车辆失控被损坏并引发索赔官司的,还未曾听说过。6月29日,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首次审结了这类道路遗撒索赔案,判决驳回了司机佟某对环卫中和市政工程部门的诉讼请求。

司机佟某,是北京银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出租车司机,据佟师傅介绍:2008年10月19日清晨5时50分,他驾驶出租车刚送走第二个乘客,由东向西行驶至前门西大街宣武门加油站附近时,车辆突然失控,越过路边的马路牙冲进绿地后停下。

他忙下车检查,发现车的车身、轮胎、前杠、后杠、车顶、车门、机盖、车灯等均严重受损。而刚行驶过的路面上有一堆黄土,且里面含有大块石块,他立即拨打了报警电话。

当日车辆被拖至汽车维修服务部修理,佟师傅起诉要求宣武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和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共同赔偿自己承包额损失、误工费及车辆修理费共计1.57万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

对于司机迁怒并起诉宣武区环卫中心一事,环卫中心的委托代理人抗辩说:道路遗撒属于道路环境卫生的突发事件,是施工渣土车突然出现故障遗留下来的,这种事情是他们接到通知才会派人去处理,他们无法预见哪里出现遗撒,不可能在道路上24小时监管道路遗撒,遗撒的执法权监督权在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事发当日他们接到通知:从前门供电局直到宣武门由东向西方向右侧主路有黄土分散遗撒,约半130卡车。他们当即派了清扫车进行了清扫。而佟师傅作为司机应注意时速并注意道路情况。因此不同意佟的诉讼请求。

市政工程管理处在法庭上表示:该单位仅负责对市属城市道路进行正常的养护维修,事发路段道路完好,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宣武法院经审理认为:理由是:此次事故系因路面上堆积物造成,非道路本身养护维修不善引起,佟某要求市政工程管理处承担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事发当日宣武环卫中心进行了正常的路面清扫,目前城市道路清扫工作的特点和技术、人力、物力、财力的局限决定了城市道路清扫只能采用巡回作业的方式,不可能做到实时清扫,无法时时保证道路杂物在遗落当时即刻得以清除。根据北京市道路遗撒问题的相关处理规定,遗撒问题应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给予遗撒当事人予以处罚,而环卫中心在接到通知后已迅速对事发路段的遗撒问题及时进行了处理。故佟某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目前北京市对于突发建筑物遗撒事件缺乏有效的监管力度,市政、交通、环卫、城市监察大队等相关部门在监管和处理上缺乏协调统一,为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宣武法院在对此案判决的同时还向北京市宣武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寄发了司法建议函,希望中心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与政府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强化合作,完善道路遗撒的处理机制和应急预案。改进和强化道路遗撒的监控和报警设备、及时解决道路遗撒问题;加大信息公开力度,运用先进的互联网、电话通讯等手段,扩大环卫部门的透明度和影响力。

摘自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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