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
1.由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二、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适用侵权责任法第76条的规定由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
1.高速管理管理者应因其高速公路为高度危险场所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无过错责任];
2.法律明确规定了高速公路管理者高度危险责任的减免事由:高速管理管理者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不承担责任。
【律师提示】
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能作为道路管理者范围。
②违法进入高速管理的车辆/行人以非正常方式闯入/潜入高速公路:
A.高速公路管理者已尽安全保障警示义务,造成违法进入的车辆/行人自身损害的,其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唯一原因,可以免除高速公路管理者的责任[但对未成人不能免除责任];
B.高速公路管理者未尽安全保障警示义务造成违法进入的车辆/行人自身损害的,可以减轻但不能免除高速公路管理者的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交通事故的主体责任】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六条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七十六条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
(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三)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
前款第(一)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条 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根据法律规定分配举证责任】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路法》
第三十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四十四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公路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前款所称良好技术状态,是指公路自身的物理状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包括路面平整,路肩、边坡平顺,有关设施完好。
第四十七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公路进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危及交通安全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路经营企业。
其他人员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收费管理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证收费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为通行车辆及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收费公路的养护应当严格按照工期施工、竣工,不得拖延工期,不得影响车辆安全通行。
第三十一条 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在收费公路出入口进行限速、警示提示,或者利用收费公路沿线可变信息板等设施予以公告;造成交通堵塞时,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协助疏导交通。
遇有公路严重损毁、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车辆安全通行的情形时,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情况,依法采取限速通行、关闭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及时将有关交通管制的信息向通行车辆进行提示。
交通运输部公告
(2009年第45号)
现公布《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 H10-2009),作为公路工程行业标准,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原《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J 073-96)同时废止。
该规程的管理权和解释权归交通运输部,日常解释和管理工作由主编单位浙江省公路管理局负责。请各有关单位在实践中注意总结经验,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和修改意见告浙江省公路管理局(地址:杭州市梅花碑4号,邮政编码:310009),以便修订时研用。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二00九年十月三十日
【问题提示】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是否可以请求高速公路管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要点提示】单方意外交通事故是车辆因意外因素造成自身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方意外事件。高速公路管理人对高速公路行驶车辆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如涉诉公路管理人未尽到该义务,对高速公路上发生的单方意外交通事故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醉汉穿越高速路被撞身亡
29岁的田某酒后穿越高速公路被撞身亡。他的家人认为,高速路防护栏破损致使意识不清醒的田某顺利穿过,负责维护的安畅公司对田某的死亡负有责任。记者昨天获悉,顺义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11万元,肇事司机岳某赔偿13万余元,安畅公司无须承担责任。
今年8月15日凌晨4点多,岳某开车和妻子行驶到至京平高速李天桥路段时,将突然出现在车前的田某撞倒,岳某立刻报警。事故发生后,经交管部门认定,死者田某事发前属于醉酒状态,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岳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而田某的家人认为,高速公路本应封闭管理,田某在意识不清的情况下仍然能够顺利进入高速公路行车道内,负责该路段维护的安畅公司也应当承担责任。于是,田某家人将对方以及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一同诉至法院,索赔100余万元。对于超出保险赔付的部分,司机岳某与安畅公司按照30%的比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中,承办法官曾对京平高速李天桥路段的路况及防护栏状况进行了现场勘察,发现该路段南北两侧总长各为300米左右的防护栏共存在四处破损,其中一处护栏倒伏,存在约2米左右的豁口。防护栏东西两侧均有过桥通道供行人及车辆在高速公路下通行。
法院认为,田某违反社会生活常识和强制性法律规定进入高速公路,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80%的责任。肇事司机岳某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应当承担 20%的责任。判决书还指出,高速公路防护栏所存在的破损以及田某的严重醉酒情节均不构成田某进入高速公路的正当理由。因此,原告方要求安畅公司对其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依据不足,法院难以支持。
摘自互联网
11年 (优于68.46%的律师)
1215次 (优于99.91%的律师)
1347次 (优于99.9%的律师)
390977分 (优于99.95%的律师)
一天内
986篇 (优于95.72%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