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2005年12月29日发布的《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规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是否参加工伤保险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一、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1.不参加工伤保险;
2.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目前尚无明确标准规定)。
二、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1.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
2.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费用在社会保障缴费中列支。
三、其他(即属于财政拨款或者具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
1.可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
2.也可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有关工伤政策执行。
3.具体办法由省级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具体情况确定。
【律师提示】
①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我国境内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即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均有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②民间非营利组织是指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③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人员均享有工伤待遇,且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A.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不参保,统一享受公务员工伤政策;
B.除此之外的财政拨款单位/无财政拨款单位依照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均应当参保,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摘自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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