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被委托为辩护人的,检察院/法院应当核实其身份证明/辩护委托书。
1.律师【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2.其他人员:
A.人民团体推荐的人;
B.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C.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
D.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
二、不得担任辩护人的人:
1.绝对不得担任辩护人[无事实上/法律上辩护能力]:
(1)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
A.被宣告缓刑的人;
B.刑罚[含剥夺政治权利]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2.相对不得担任辩护人范围: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
A.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B.人民陪审员[不限于本院人民陪审员];
C.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原则上指同案人/共同致害人】;
D.外国人/无国籍人【含国籍不明人】。
【提示】法院特殊规定:
①审判人员/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法院离任后:
A.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
B.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
②审判人员/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
A.不得担任其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
B.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
【提示】检察院特殊规定:
①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从法院/检察院离任后:
A.2年以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
B.检察人员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
②检察人的配偶/子女[未规定父母]:
A.不得担任该检察人员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辩护人;
B.[未规定: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
【律师提示】
①在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②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案件办理中,应当分别核实辩护人身份证明/辩护委托书。
③[一名辩护人不得辩护情形]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包括不同审判程序/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审理的情形【只限制辩护人不能为同一人/不限制辩护人所在单位(同一律所不同律师可以分别为共同犯罪中的不同被告人进行辩护)】。
A.不得为2名以上(含2名)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B.不得为2名以上(含2名)的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④[检察院规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不得同时接受同一案件2名以上被害人的委托,参与刑事诉讼活动。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人民陪审员,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以及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是,上述人员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其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利。
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辩护人:
(一)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五)人民陪审员;
(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前款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
第三十六条 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
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
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律师,人民团体、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或者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被委托为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其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八条 一名被告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三十八条 在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在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也可以委托人民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监护人、亲友作为辩护人。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二)人民陪审员;
(三)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四)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
(五)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六)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或者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七)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辩护,不得为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相互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辩护。
本条第一款第一至四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并且不属于第一款第五至七项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其担任辩护人。
第三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以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
检察人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
检察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人员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辩护人。
第四十条 一名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不得同时接受同一案件二名以上被害人的委托,参与刑事诉讼活动。
摘自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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