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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如何受理

作者:代红梅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09次举报

一、审查期限【应当作7日内进行审查、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1.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被羁押]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

2.重大、复杂的案件[最长在一个月半内做出决定]:

A.可以延长半个月[15天];

B.由检察长批准。

3.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二、审查起诉内容[必须查明5项内容]:

1.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1)犯罪事实、情节:是指与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情节。

A.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情况;

B.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

C.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所实施;

D.犯罪嫌疑人有无罪过;

E.行为的动机、目的;

F.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其他情节。

(2)证据确实、充分:是指证据是否客观真实、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实侦查终结认定的犯罪事实和情节。

A.定罪量刑的事实是否都有证据证明;

B.证据收集过程是否合法;

C.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是否存在矛盾、矛盾是否可以合理排除;

D.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是否符合逻辑、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是否是唯一结论。

2.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3.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4.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5.侦查是否合法。

三、审查起诉的审查处理:

1.案件是否属于本案管辖:

(1)认为应当属于上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A.应当写出审查报告、连同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法院;

B.同时通知移送起诉的公安机关。

(2)认为应当属于同级其他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A.应当写出审查报告;

B.移送、指定管辖;

C.同时通知移送起诉的公安机关。

(3)认为应当属于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可以直接交下级检察院。

2.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3日内移送、补送:

A.是否起诉意见书、案卷材料齐备;

B.案卷装订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C.诉讼文书、技术鉴定材料是否单独装订成卷。

3.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是否随案移送、移动的实物与物品清单是否相符。

4.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5.共同犯罪的案件:

A.部分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证到案后另案移送审查起诉;

B.对在案的审查起诉应照常进行。

四、上级公安机关指定下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1.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侦查该案件的公安机关提请同级检察院审查批准;

2.需要提起公诉的,由侦查该案件的公安机关移送同级检察院审查起诉;

3.检察院对于审查起诉的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定:

A.认为应当由上级检察院、同级其他检察院起诉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院;

B.认为需要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审判管辖的,应当协商同级法院办理指定管辖有关事宜。

【律师提示】

①检中止审查相关规定:

A.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潜逃、患有精神病及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检察院可以中止审查;

B.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潜逃的,对潜逃犯罪嫌疑人可以中止审查、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径行;

C.中止审查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决定。

②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无形中使办案机关可以通过变更强制措施变相增加自行侦查的时间、延长原有审查起诉期限,法律规定的审查起诉期限变得毫无意义。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第三章 提起公诉

第九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六十七条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刑事诉讼法》(旧)第三章 提起公诉

第一百三十六条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第一百三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百三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六十三、将第一百三十九条改为第一百七十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

23.上级公安机关指定下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侦查该案件的公安机关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需要提起公诉的,由侦查该案件的公安机关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对于审查起诉的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定,认为应当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同级其他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审判管辖的,应当协商同级人民法院办理指定管辖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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