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是指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不将犯罪嫌疑人体检法院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
一、不起诉决定种类: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法定不起诉]、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酌定不起诉]。
1.法定不起诉[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1)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A.没有犯罪事实;
B.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
(2)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A.犯罪嫌疑人行为无法但不构成犯罪的;
B.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C.已经构成犯罪但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3)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实质为侦查穷尽]。
2.酌定不起诉[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A.犯罪情节轻微[前提条件],依照刑法规定不需判处刑罚、免除刑罚的;
B.对于[一次]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二、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制度类型:
1.法定【绝对】不起诉。
(1)决定权:经检察长决定。
(2)适用情形:
A.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案件;
B.行为依刑法规定不构成犯罪;
C.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没有实施犯罪。
2.酌定【相对】不起诉:指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1)决定权: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2)构成条件:
A.犯罪嫌疑人已经构成犯罪【前提条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刑律,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B.检察院作无罪处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免除刑罚。
(3)适用情形:刑法第10条、第19-22条、第24条、第27-28条、第67-68条。
3.存疑【证据不足】不起诉:指检察院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1)前提条件:案件经过补充侦查【不含自行侦查的补充侦查案件】。
A.经过1次退回补充侦查: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B.经过2次退回补充侦查:应当【只能】作出不起诉决定。
(2)实质条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提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①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②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③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④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⑤对非法证据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起诉决定的依据,导致证据不充分的。
(3)检察机关对存疑不起诉案件保留公诉权:
A.《刑事诉讼法》未规定存疑不起诉后发现新证据可以再行起诉;
B.检规则规定,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决定存疑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提起公诉。
三、不起诉程序:
1.不起诉决定必须是书面形式的不起诉决定书:
(1)不起诉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被不起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码,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拘留、逮捕的年月日和关押处所等;
(二)案由和案件来源;
(三)案件事实,包括否定或者指控被不起诉人构成犯罪的事实以及作为不起诉决定根据的事实;
(四)不起诉的根据和理由,写明作出不起诉决定适用的法律条款;
(五)有关告知事项。
(2)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已经宣布立即生效【不起诉决定书自公开宣布之日起生效】。
(3)不起诉决定书应当依法送达下列主体:
A.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并告知其诉讼权利】;
B.被不起诉人以及被不起诉人的所在单位;
C.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
2.对被不起诉人的处理:
A.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他的所在单位;
B.被不起诉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
3.对被不起诉的案件中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处理: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4.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检察院:
A.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B.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
C.对被不起诉人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
5.作出其他附带处分:
A.予以训诫;
B.责令具结悔过;
C.赔礼道歉;
D.赔偿损失。
四、对不起诉决定的救济方式:
1.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
(1)针对范围:3种不起诉案件。
(2)公安机关可以先复议、后复核【不停止不起诉决定的执行】:
A.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
B.如复议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
(3)复议、复核决定的作出时间:均为30日。
2.对有被害人而决定不起诉的案件,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
(1)针对范围:3种不起诉案件。
(2)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诉、公诉转自诉:
A.被害人申诉: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提示】
①检察院应当将复议决定告知被害人;
②对于维持不起诉决定的,可以向法院起诉【须自行举证】。
B.公诉转自诉: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法院起诉、检察院应当【有义务】向法院移送有关案件材料。
3.被不起诉人仅对酌定不起诉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检察院申诉【立法未就当事人与其近亲属之间就相对不起诉是否申诉发生冲突意见时如何处理作出规定】:
(1)只能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院申诉;
(2)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决定【通知被不起诉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A.维持不起诉决定:由检察长决定;
B.撤销不起诉决定:由检查委员会决定。
【律师提示】
①疑罪从无原则内容:
A.疑罪从无原则是以无罪推定原则为前提;
B.疑罪从无原则要求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负有举证责任:要求公诉机关要提出优势证据,所举证据应当达到能够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程度;当公诉机关的举证不能充分证明被告人有犯罪事实,对被告人是否犯罪有怀疑时,应认定被告人无罪。
C.疑罪从无原则体现了刑事法律在打击犯罪和维护人权方面,不能为了打击犯罪而不惜伤及无辜。
②《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
A.存疑不起诉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B.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C.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假供述、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七十四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第一百七十五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第一百七十六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七十七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刑事诉讼法》(旧)
第一百四十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六十四、将第一百四十条改为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第四款修改为:“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六十六、将第一百四十二条改为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三款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第一百四十四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第一百四十五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六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国家赔偿法》第三章 刑事赔偿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八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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