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最后陈述是被告人不可剥夺的权力,原则上不受限制、受3中情况限制:
1.内容上不能简单重复;
2.没有攻击社会、国家、他人的内容;
3.没有提出新的事实、新的证据:
A.提出新的事实、新的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应当恢复法庭调查;
B.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确有必要,可以恢复法庭辩论。
二、审判长制止:
1.审判长可以制止:多次重复自己意见。
2.审判长应当制止:
A.陈述内容蔑视法庭、公诉人,损害他人、公告利益的;
B.陈述内容与本案无关;
C.在公开审判陈述内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
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三节 法庭辩论与最后陈述
第二百三十五条 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终结后,合议庭应当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多次重复自己的意见的,审判长可以制止。陈述内容蔑视法庭、公诉人,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与本案无关的,应当制止。
在公开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最后陈述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应当制止。
第二百三十六条 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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