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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义申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无罪赔偿决定书

作者:代红梅律师时间:2016年02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68次举报
     发布日期:2013-08-29?浏览: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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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决 定 书
(2012)法委赔字第2号
赔偿请求人:陈志义,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何再顺,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赔偿义务机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西路65号。
法定代表人:卫彦明,该院院长。
赔偿请求人陈志义因再审无罪申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冀法赔字第1号国家赔偿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1)冀法赔字第1号国家赔偿决定的基础上,向陈志义另行支付了5万元人民币的补偿,陈志义表示接受,提出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撤回国家赔偿申请。
经审查,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陈志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陈志义撤回国家赔偿申请。

二〇一三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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