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3)赔监字第145号
徐嘉彪:
你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3年6月5日作出的(2013)高法委赔立字第00005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违法司法拘留应予赔偿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本院赔偿委员会复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作出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确认职务行为违法的法律文书不服,未依据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规定提出申诉并经有权机关作出侵权确认结论,直接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的,不予受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高确申字第14号裁定,对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03)通民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行为和执行中的司法拘留行为不予确认违法。你未经依法确认直接申请赔偿,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照前述规定对你的赔偿申请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你的申诉事由不成立,本院赔偿委员会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