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赔监字第43号
胡耘:
你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3)川法委赔监字第4号驳回申诉通知,以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违法扣押财产致你遭受损失应给予国家赔偿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本院赔偿委员会经复查认为:你主张的扣押财产行为非南部县人民法院作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据此认为你可另案向作出扣押决定的机关提出财产赔偿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你主张的律师费、差旅费等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综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2013)川法委赔监字第4号驳回申诉通知正确。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赔偿委员会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