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赔监字第201号
王长明:
你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于2014年8月7日作出的(2014)吉法委赔监字第00020号驳回申诉通知,以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错误判决和执行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本院赔偿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延吉市人民法院在执行生效的(2001)延经初再字第360号民事判决时,你作为法定代表人代表安图鑫源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永利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以77.6吨玉米抵偿该公司对王永利的9万元债务,应系该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履行该协议后,该案终结执行。后经再审,(2001)延经初再字第360号民事判决被撤销,延吉市人民法院依据生效再审判决为该公司执行回转93629元。以上执行行为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且该公司的直接损失已得到弥补,故你关于延吉市人民法院执行错误的主张不能成立。另,民事错判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你要求延吉市人民法院赔偿因错误判决造成的损失,没有法律依据。综上,你的申诉事项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赔偿委员会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