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民族地区 执行和解 突破 创新
前言:执行和解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得到广泛运用,对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和促使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取得了较好的实效,起到了节约司法资源、降低执行成本、协调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积极作用,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有力措施之一。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受历史、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的综合影响,多数民族地区处于初级阶段的低层次,民族地区面临艰难、复杂、多变的司法环境,“执行难”问题显得尤其突出。本文的写作重点和中心,探讨了如何结合民族地区的实际,绕过强制执行造成的“硬伤”,采取更灵活、更具有人性化的方式来解决民族地区的“执行难”问题。民族地区推行执行和解的突破和创新,在于紧紧把握民族地区的区域特色,深入挖掘民族地区的民族精神和文化精髓,对民族地区的优良风俗和习惯进行因势利导,综合利用民族地区的个性差异之间的相互影响因素,达到推进执行和解、解决司法矛盾纠纷、保持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和谐稳定的作用。
一、民族地区的区域差异对执行和解的不良影响
(一)民族地区多民族的聚居、杂居形成的复杂的司法环境,客观上对执行和解的顺利实施具有一定的制约作用。
民族地区由于民族聚居、多民族杂居的客观历史、文化、经济、教育等方面的差异,司法环境极其复杂,这些复杂的关系主要体现在多民族之间的关系、民族地区与周边地区的关系、民族传统文化与主流文化的关系、落后的经济状况与发达地区差异的关系等等,这些差异的复杂性将长期存在。因此,就这些复杂的民族地区存在的差异性,党提出了处理这种复杂性的主要民族政策,认为不能将非民族地区的经验照搬到民族地区,要采取分类指导的方法提出不同的工作方针,坚持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共同繁荣的原则。而对于一些涉及民族地区不同民族之间的矛盾纠纷,执行和解发挥的空间也受到了限制。如广西崇左市是一个以壮族为主体的多民族聚居地,居住着壮、汉、瑶、苗、仫佬族等20多个民族,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市人口的88.6%,崇左市辖区的宁明县不仅有壮、汉、瑶、苗等15个民族,且与越南接壤,边境线长达212公里,具有丰富的山林土地资源,因此,宁明县的山林土地矛盾纠纷显得尤为突出,这些山林土地纠纷的执行难以达成执行和解,采取强制性的执行措施又存在巨大的风险,处理不好容易造成小范围内的民族矛盾和对立,给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带来新的矛盾问题。
(二)民族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平衡因素,也是制约执行和解具体实施的一大困扰。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来,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得到了显著的提升,但目前民族地区的贫困问题仍十分突出,这给法院执行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压力。根据国家对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4年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评价指数测算的结果,2004年广西社会发展水平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评价指数在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位次(由高到低排列)为第24位。而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2004年广西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评价报告中指出,广西社会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社会发展明显滞后于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存在区域之间和城乡之间的双重不平衡、社会发展各领域发展不平衡等方面。人民法院的“执行难”问题,除了其它因素的困扰,最主要的关键因素还是在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的问题,被执行人没有相应的财产可供执行,执行过程中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就成了一句空话。因此,提高民族地区执行和解履行率,不仅是司法机关适用法律解决矛盾纠纷的问题,还要求国家从政策、社会管理创新、财税、扶贫开发等角度入手,各级党委、政府加强民族地区的经济建设,解决民族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平衡的问题,着力改善民生和社会经济发展,为执行和解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基础。
(三)民族地区落后的文化、风俗习惯,对执行和解具有巨大的反作用。
在民族地区,不同的少数民族都有其自身独有的民族文化与风俗习惯,这种民族的文化与风俗习惯展现于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成为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生活中必须予以关注的重要因素。在民族地区众多的民族文化与风俗习惯当中,存在着一些与现代法治精神相悖的落后的因素,对法律在民族地区的适用有着巨大的不良影响,法的价值判断过程中除了受普遍因素的影响,还受到落后的文化、风俗习惯的影响。这种不良的影响不但存在于民族地区的一般群众,甚至对司法人员也形成了具有少数民族文化特征的思想观念,它支配着司法人员对特定行为社会危害性是否存在、社会危害性大小的判断。具体到执行工作上,这种本民族文化、风俗习惯的影响和支配无形中增加了执行工作的难度,当不同的民族文化、风俗习惯冲突时,对矛盾纠纷的处理和解决就显得更加棘手,执行案件的申请人和被执行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可能性大大地降低,即使基于各方的压力或作出妥协,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过程中,亦有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导致和解协议的执行成为一纸空文,使执行和解陷入困境。因此,民族地区落后的文化、风俗习惯对执行和解的反作用,成为法院“执行难”的客观因素之一。
二、民族地区推进执行和解的突破口
(一)从整体上加强和提高民族地区法院执行人员的队伍建设,规范法院和执行人员自身的行为,为执行和解的推进打下良好的基础。
法院执行队伍建设是执行工作的根基和灵魂,是执行和解工作的直接推动力,民族地区的执行队伍建设必须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文件精神和指示,以人民群众对公正廉洁高效执行的迫切要求为立足点,积极从思想政治建设、执行能力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三个方面入手,不断开创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新局面,努力打造“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公正”的高素质执行队伍。
执行和解需要法院和执行人员的良性引导才能实现,特别是在民族地区,执行队伍不但面临多民族的聚居、杂居形成的复杂司法环境,还面临着复杂的民族文化、风俗习惯和民族关系,对法院执行队伍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夯实执行和解的基础,必须规范法院和执行人员自身的行为,要完善各项执行规章制度,逐步建立健全案件流程管理机制、案件质量管理机制、队伍管理机制三大机制,严格抓好制度的贯彻落实,逐步建立起规范司法行为的长效机制,从而使司法活动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司法活动的各个环节更加有章可循,队伍整体素质有新的提高,司法能力有新的增强。
加强和提高民族地区法院执行人员的队伍建设是促使执行和解实现的关键。执行人员要树立“执行为民”的意识,杜绝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预防出现执行人员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或违法提供转移、隐匿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同时,执行人员要严格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全过程进行审查和监督,杜绝“假和解、真逃债”行为的发生,使当事人真正地按照自己的意愿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真正做到“和谐执行”。
(二)充分调动民族地区先进的民族文化、风俗习惯等积极因素参与矛盾纠纷的调解,发挥法院的司法保障职能,全面推进执行和解的突破。
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具有悠久的历史和淳朴的民风,创造了独具特色、丰富多彩的民族文化,包括语言、文字、风俗习惯等,在处理民间矛盾和民族矛盾方面,各少数民族把调解作为主要的处理纠纷方式,各民族的文化、风俗习惯最大限度地体现了和谐精神,这些化解矛盾的和谐精神散落于民族风俗、民族宗教、宗族规约、村规民约等各个方面,虽不具备法律的强制性的特点,但却能从道德和世俗约定的角度规范着各民族的言行举止,成为了解决矛盾纠纷的一种潜在的巨大力量。在执行和解中,在依法办案的基础上将法律与少数民族的民俗、村规民约相结合,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量承认和尊重这些民俗,并充分利用其中的积极因素,既有利于执行和解又能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就生效法律文书达成协议,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行为。因此,双方当事人的主观因素在执行和解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在作出执行和解的决定的过程中,先进的民族文化、风俗习惯等积极因素具有强大的影响力。在先进的民族文化、风俗习惯等积极因素的作用下,对双方的思维具有强大的吸引力,双方当事人回归到一个比较现实的角度去看待问题,在这种具有道德规范性质的民族文化、风俗习惯等积极因素作用下,达成执行和解的比率得到了极大的提高。同时,在执行和解的决定过程中,法院的司法保障功能得到了极大的发挥,被执行人履行和解协议完毕之后案件的执行终结,经过法院认可的执行和解,是执行和解协议得到履行的可靠保障。而基于受到先进的民族文化、风俗习惯等积极因素影响作出的和解行为,更具有相对的稳定性,矛盾能够得到更好的解决并展现出完美的和谐性。
(三)综合利用司法机关的强制性、法制宣传的引导性、社会舆论的疏导性、被执行人思想的自觉性等因素,通过开展专项执行活动和加强对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多方互动推进执行和解的突破。
落后的民族文化与风俗习惯与现代法治精神相悖,对执行和解具有巨大的反作用,给执行和解带来了巨大的阻力。而打破这些落后的文化、风俗习惯所形成的不良影响,需要强有力的司法力量的参与,适度地对规避执行的行为依法进行严厉的打击,同时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的力度,在社会中形成一种强大的舆论压力,在外在的司法强制性和内在的社会舆论和个人思想自觉改造的双重作用下,被执行人恶意地规避执行的行为得到有力的遏制。
开展执行专项活动是展示司法力量和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有效途径,通过专项活动的开展,对规避执行行为依法进行纠正和处理,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维护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配合开展相应的法制宣传、执行法律法规宣传,制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既是对社会的宣传和引导,又是对被执行人一次良好的教育。这些执行专项活动力求最大限度地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树立司法权威,维护法律尊严,改善执行环境,在全社会形成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良好氛围,推动执行工作长远健康发展。
三、民族地区推进执行和解的创新
(一)利用民族地区的独特性,加强地方立法、政策的制订,完善执行和解制度本身的不足,引导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和解协议,对恶意规避执行和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行为从制度外寻找创新执行的措施。
在实践中,执行和解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执行和解协议不具备可诉性,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对方当事人只能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和解协议只能成为一纸空文毫无任何的法律保障效力。在国家法律未修订之前,民族地区应发挥法律赋予民族地区的自主立法和行政权,通过地方立法或政策的制订强化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当执行和解协议得不到履行时,赋予申请人相应的选择权,在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以执行和解协议为依据另行起诉、直接申请执行和解协议中进行选择强制执行。
执行和解应该充分体现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但执行和解的性质和效力已经表明了其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的不足,为了弥补这个漏洞,更要增强法院执行人员的责任心和廉正意识,提高当事人的诚信意识和法律意识,有效规避执行和解的“违约”风险,促进执行和解的顺利履行。对恶意规避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行为,通过非强制性的方式促使执行和解履行更能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如将规避执行行为的典型案件在媒体上进行曝光,在征信系统中记载不良信用记录,限制被执行人出境、高消费,这些常规的方式已经在民族地区得到相当程度的应用,而在民族地区还可利用民族文化、传统习惯作为执行和解的保障方式之一,如宁明法院利用宁明县少数民族喜爱的民间山歌对唱,把执行和解、执行法律法规、和谐执行的典型案例等内容编成民族山歌,广泛地于辖区各民族乡镇进行宣传,这种另类的“送法下乡”的形式深受群众喜爱,人民群众在享受本土山歌对唱乐趣的同时也得到了良好的教育,通过宣传法律、提倡和谐、宏扬先进,大大提高了执行和解力度。
(二)建立灵活的执行和解机制,以和谐执行为主题,在扩大社会效果上下功夫,创新利用各种有利因素对被执行人进行帮扶,解除被执行人精神上的后顾之忧,推进执行和解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民族地区的法院要把强化和谐执行、促进民族团结作为基本要求,紧紧围绕和谐执行这个主题,在执行和解工作中要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注重通过当事人容易接受的方式促成和解,做到以情感人、以理服人。同时,法院执行人员要深入了解被执行人的生产、生活,了解其现存的困难和急需解决的难题,并以解决被执行人的后顾之忧为契机,创新推进执行和解取得良好的成效。宁明法院在执行宁明县桐棉乡板烂村村民韦某与信用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韦某谎称其生活困难,要求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5000余元分两年偿还。但宁明法院执行法官通过向群众调查,掌握了韦某将于近期建房并有履行能力的线索。经法官耐心地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向其分析延期偿还贷款的不利后果,并积极地和信用社进行沟通,信用社在得到执行法官反馈的信息后立即表态,如果韦某愿意执行和解并如期偿还欠款,信用社可对其债务的利息进行适当减免,并承诺今后韦某建房遇到资金短缺时仍可以再向信用社贷款。执行法官为民解忧的举动令被执行人十分感动,在权衡利弊、打消顾虑后,被执行人与信用社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即时履行。
执行和解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离不开和谐执行这个主题。和谐执行对当前民族地区执行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指明了工作的方向,与当事人双方“零距离”接触交流,把法院的真情与温暖送到当事人心中,深入了解当事人的困难和需求,耐心倾听当事人的呼声与心声,客观真实了解当事人的生产生活状况,实实在在地帮助当事人解决困难,树立了人民法院和法官贴近群众、亲民为民的良好形象,将成为民族地区法院执行和解创新的基础。
(三)创新执行理念,紧紧围绕新形势对社会和谐的新要求,建立健全执行联动机制,开创执行和解新局面。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创建是党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目前,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与法治环境建设相对滞后的矛盾、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司法能力不相适应的矛盾仍较为突出。新形势、新任务给法院执行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抓好执行和解工作,执行人员要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调整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基于此种考虑,应转变观念,调整思路,改进方法,充分认识执行和解在促进社会和谐中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把执行和解作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工作来抓。在执行中要积极探索执行和解新方法,充分运用各种执行措施,在加大执行力度的同时,坚持“以和解促执行,以和解促和谐”的原则,找准案件和解的切入点和平衡点。如河池市环江法院地处我国唯一的毛南族自治县境内,十分注重研究毛南族民俗民风和法律精神相结合的执法方式,在各乡镇设立“流动执行和解室”,为毛南族群众获得执行司法救济提供便利,获得当地毛南族群众对法院工作的大力支持。而崇左市宁明法院在开展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活动中,根据实际情况,执行活动采取分组设点、分片巡回执行、交叉执行的办法,以执行局、法警大队、人民法庭为基本力量,执行工作不断取得新的突破。
执行和解的实现,还可通过执行联动机制来推进,执行联动主要是为了整合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对执行难进行综合治理。当前,社会信用制度还很不完备,法院会同公安、检察、国土、环保、工商、银行、电信等多部门建立执行联动机制,就是要通过各部门整体联动,加大对债务人的威慑力度。债务人一旦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各部门即依照一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联动,从法律、经济、政治、道德、生活、舆论等多层面,对债务人形成威慑,从而促使其权衡利弊得失,自动达成和解并履行义务。如河池市委政法委制定了《河池市协助人民法院执行联动协调机制工作办法》,确定各乡镇办事处的信访或综治办负责人为人民法院执行协助员,20多个执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推荐一名副职领导担任法院协助执行员,并将协助法院执行工作情况纳入综治考评,从而形成了城乡一体、相互配合、上下联动的协作执行网络,推动了河池市法院执行和解工作的创新突破。而宁明法院抓好法院内部的协调配合,建立完善立案、审判、执行三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加强协作,把减少执行案件、促进执行和解落实到法院各部门,形成全院对执行工作积极参与、各负其责的机制,该机制实施以来,宁明法院强制执结的案件大量减少,和解履行执结的案件大幅度增加,“和谐执行”得以大力践行和发挥。
结语: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我国各民族地区的发展趋势有所区别,根据民族地区的不同特点,开展法院的执行工作,解决“执行难”问题,需要创新执行方法,寻求执行突破口。在实践中,结合民族地域特点及法院辖区民族审判执行资源优势,通过外部环境与内部机制的和谐统一,大力推行符合区域民族文化精神的执行和解制度,对贯彻落实党的少数民族政策,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作者单位:广西宁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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