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避执行的表现及其原因
在执行案件办理中,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处分财产规避执行,利用公司法人制度规避执行,虚假诉讼、恶意诉讼规避执行,利用执行和解、执行救济制度规避执行等形式多见。主要表现为:隐匿、转移或低价处分财产,比如公款私存,将财产登记在案外人名下,低价转让或出租财产等;外出躲债。一些被执行人与法院执行人员打“游击战”,导致法律文书难以送达,财产状况难以查明,执行行为难以实施;假离婚,假析产。将财产分给另一方或其他家庭成员用以规避执行;假诉讼、假破产。债务人与第三人串通,提起另一个假诉讼进行保全查封,或者对执行标的另行提起确权诉讼,或者虚构假债权取得执行依据后申请参与分配,干扰阻碍正常执行,使正常的执行活动难以进行;通过企业分立、改制或关联企业逃废债务。比如剥离企业优良资产另立新公司,或者采取“一套人马,多块牌子”等形式,“金蝉脱壳”,悬空债务;利用执行和解规避执行。此外,实践中规避执行的花样还有很多。比如将存款冠以职工工资、专项资金、封闭运行资金等名义阻止执行;利用特殊身份或背景对抗执行;以执行将引发职工下岗,群众上访等不稳定事件向执行法院施加压力;还有的被执行人甚至组织、煸动不明真相的群众暴力抗法,以达到规避执行的目的。
规避执行原因非常复杂,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社会法治意识不高,生效法律文书必须履行的意识还比较淡薄。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备的社会信用体系,信用资源过于分散,信用惩戒机制不够健全,守信的成本和收益失衡,助长了规避执行行为的滋生蔓延。相关法律制度滞后,执行手段不足,强制力度不够,制载措施不力。地方、单位保护主义作崇。此外,协助执行人难求以及法院自身存在的执行不规范、消极执行、立审执配合不畅等,也为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反规避执行内部工作机制
构建诉前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以法院为枢纽,通过诉前与党委、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工青妇等人民团体、行业协会、仲裁机构或其他组织的对接,综合运用政策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等多元纠纷化解手段,使热点、难点矛盾纠纷化解在源头和萌芽,使单纯通过诉讼手段很难化解的一些纠纷得到妥善解决。该机制一旦建立,可贯穿诉中、执行阶段。建议在法院立案庭设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办公室,专职协调各方关系,运行这个机制,负责处理纠纷引导、指导民调、诉调对接、司法确认等事务性的工作,承担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流程管理,对纠纷的审查受理、协调分流、处理反馈等实现“点对点”衔接。
构建诉中审执联动机制。抓好保全环节。积极采取诉讼保全措施,防止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案件审理中被被告转移、变卖,导致案件进入执行阶段陷于被动。在立案、审理阶段,加强诉讼保全、诉前保全措施的宣传,给当事人发送有关规定或张贴提示牌匾,强化财产保全意识,提高财产保全申请率。加强对申请财产保全释明和依职权进行财产保全。强化法官对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释明义务,促使当事人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同时,明确法官在案件权利义务明确等情形下的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职责,牢固树立审执一盘棋的思想,以保障裁判最终执行。扩大财产保全的范围并放宽当事人担保方式。财产保全的标的物不应局限于案件有关的财物,而应当是被申请人的所有财产,以不影响被申请人生产生活为原则,并且尽可能保全优质财产,对于申请人的担保,可以考虑现金、实物或有资信能力的人的担保,从而突破原来的局限,保障和鼓励当事人行使财产保全申请权。财产保全统一由执行机构实施。实践中,审判庭对财产保全主动性不够,在采取查封、扣押等对抗性较强保全措施时力量不足,同时在续保等问题上与执行机构脱节,不利于裁判的执行。由于执行机构执行力量较强、熟悉保全措施能准确把握关键环节且有执行结案任务压力,这样由执行机构负责财产保全,更有利于财产保全主动、快速、合法、有效的实施,有利于最终负责执行的执行机构掌握案件财产保全情况,有利于裁判最终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实行“先保全后送达”。即依据裁定,先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后,再向被申请人送达裁定书,从而避免被申请人接到裁定书后转移、隐匿、处分财产,也避免了被申请人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时,保全裁定长期不能执行;抓好追加当事人释明环节。为便于案件审结后,权利人的权利实现有充分的保障,降低执行风险,承办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发现存在漏列诉讼主体现象时,应及时向原告释明,明确告知原告享有的相关权利,由原告方在知情的基础上自主决定是否行使追加案件当事人的权利;抓好调解环节。在调解过程中强调即时清结,经过调解不能当庭履行的,适时引导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设立约束性条款,对有一定履行能力的当事人,在协议中设定有关违约惩罚性规定,对履行能力欠缺或无法确定履行能力的当事人,在协议中设定担保条款,通过加大违约一方的风险责任,切实提高调解案件的自动履行率,特别在刑事附带民事中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中,更要结合被告人的实际,尽可能在审理过程中促使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协议,履行或绝大部分履行,减轻执行工作压力。对存在执行不能风险的案件应鼓励多做调解工作,在案件的考核上,放宽对审限的要求,调解中可建立执行人员参与调解工作机制,通过执行人员采取宣讲典型案例、观看执行视听资料、受过司法制裁的被执行人现身说法等方式促使双方达成协议,必要时启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共同调解,形成审判、执行、社会三位一体的调解格局;抓好审理中涉执信息收集环节。内容包括要求义务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近期免冠照片一张,以便于执行人员在执行阶段找人及查询其存款情况,从而避免那种执行人员与被执行人擦肩而过而不知是何人现象的发生。其次是应查清义务人的具体地址(具体到村下庄、组)、打工地点、打工单位、联系电话、手机号码、别名、绰号、父母或子女姓名等,以便为执行创造条件,减少不必要的麻烦,节约办案资源经费。再次就是尽可能查清义务人的财产状况、资金流向,为执行打下基础。再次了解义务人性格特征及精神状态,综合评估义务人的是否存在暴力倾向和人身危险性,同时也要详细了解义务人家庭人口、家族关系、社会关系,为以后采取执行强制措施提供参考。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审判人员应将以上的资料及状况登记,向执行人员办理移交手续。
做好诉后答疑工作。裁判文书能当面送达尽量当面送达,不能当面送达则可通过适当的通讯方式或向其亲友告知裁判内容,做好判后释疑工作,争取他们对判决的理解,减少双方对立情绪,同时送达时若发现义务人隐匿、转移、毁损被执行财产时要及时采取措施。
三、反规避执行外部工作机制
健全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和执行威慑机制。积极加强与执行联动机制各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细化工作职责,明确运行程序。完善管理机制,使执行联动机制切实发挥作用。要在完善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基础上,加紧与有关部门协商,尽快实现信息共享,对规避执行的债务人形成有效制约,促使其自动履行义务,有效防止规避执行行为的发生。同时积极利用与公安、银行、税务、工商、社保等部门已建立的查控体系,监督和限制被执行人置业、融资、出境等渠道,有效防范和打击规避执行行为。例如将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会被输入公安部门的相关数据库。民警在巡逻、智能卡口及事故处理、办理车辆年检年审、过户、抵押及查处交通违章等环节中发现后,将代为扣留被查封车辆,并立即通知法院。
建立有效的查找被执行人工作机制。鉴于目前人口流动,公司住址变动频繁的现状,单靠法院执行部门的寻找力量是不够的,在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时,可以协调公安、工商、银行等部门的查询系统、工商登记、银行存款记录等进行寻找。因为被执行人不会生活在真空中,他们要参加社会活动,就会在不同的部门留下记录。如果能够充分的利用这些记录,执行活动就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当前有些基层法院协助执行工作网络已建立,各乡镇都设有执行联络员,但由于碍于情面等原因,在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和财产线索方面没有发挥出多大作用。对此,可借鉴公安特情工作模式,建立执行“特情”工作机制,在各乡镇和外出务工人员集中地发展“特情”人员,形成内外联动的协查网络。通过上述渠道获得的被执行人线索,往往具有突发性、执行时机稍纵即逝且对抗性强,针对这种状况,法院自身应建立以执行机构为主体,法院各部门参与的执行应急机制,在各庭室设协助执行员,在执行机构人员调配不过来时,即可启动该机制由院组织警力和车辆前往执行。
(作者单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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