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积极查找财产线索,这是做好执行和解工作的前提条件。执行和解并非是一味地“和稀泥”,而是要求执行人员在接到执行案件后多跑,多问,尽可能多地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及收入等信息,通过调查工商、银行、税务等部门掌握被执行人的资金、财产流向,通过调查车辆部门及房地产管理部门了解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
二是要讲究法、理、情并重。执行工作是面对双方当事人的,尤其是作为被执行人的当事人,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人格,礼貌对待当事人,许多有准备赖账心理的被执行人也会觉得执行法官尊重人,会消除部分抵触情绪。因此,执行法官在执行个案中应采取法、理、情并重的方法,取得双方当事人的理解和信任,以说理,讲法,合情的方式,做思想说服教育工作,以强制执行作后盾。通过法官宣理、讲法,使被执行人从思想上认识到自己与社会大环境存在的诚信差距,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这样可促使双方当事人从法律人情的角度上自动达成和解协议,借以化解矛盾,使案件执行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三是要善于做思想工作。每起执行案件都有其自身特点,应根据个案特点因人而宜,因案实策,找准症结,对症下药。对当事人要通过迂回调解循循诱导,加深其对政策、法律、道德情感的心理印象,强化自修心理意识,使当事人转变思想,改变观念,理解、支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
四是要借助外力做和解。和解执行案件,不仅仅要注意方法,更重要的是执行员要通过亲情感化,将情感融入办案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执行双方当事人,为了达到自己的意愿,往往会通过各种关系,托亲戚、朋友、熟人找执行员“说情”。遇到这种情况,执行员一方面要多做这部分人的思想和法律宣传工作,在对其思想工作做通的前提下,再反过来利用这部分人帮助做当事人的和解工作,使案件能够尽快执结。
五是把握战机。执行如同用兵,有时战机稍纵即逝,必须争分夺秒,行动迅速,才能抢在相关财产被转移或所有权变化之前予以有效控制;有时又需屏息凝神,静待时机成熟。因此,执行工作的性质和特别,决定了执行人员不能按部就班,更不能拖拉延误,否则势必贻误战机。但对某些执行条件尚不成熟,而又可能发生转机的案件,一味求快,急躁冒进,则适得其反。执行法官需要准确把握快和慢的辩证关系,精心驾驭办案节奏,该快就快,该慢则慢,必要时以静制动,“欲擒故纵”,才能获取最佳执行战机。
(作者单位: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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