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被执行人的流动性强,财产的多样化。由于许多案件的被执行人并没有固定的工作,工作变动性强,不少财产可能在异地,法院很难掌握被执行人的现有经济状况。加上被执行人的财产形式多样化,具体包括现金、存款、债券、车辆、房产、厂房、机器设备等,法院要全面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很困难。
二是法院与政府、金融等部门的协同性不够。法院一旦要执行案件,需要对被执行人可能存在财产的项目到商业银行、交通、国土、房产、工商等各个部门逐一查询,效率不高,并且目前不少地方还存在地方与部门保护主义倾向,有协助义务的部门不仅不协助法院的执行,反而给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隐匿、转移财产,增大了法院工作的难度。
三是法院执行机构本身的建设也存在不足。主要问题有:法院内部各部门配合不够、没有建立有效的立审执协调配合机制;执行机构的办案人员过少,无法有效的解决日益增多的执行案件;执行机构内部的配合不够、没有对执行权进行科学的配置等。这也造成了执行长效机制建设的实施效果不理想。
针对以上几方面的问题,为更好的解决执行难问题,建立、健全执行工作长效机制需要重点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是要建立有效的党委领导机制。各级党委要加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视,对本地执行难问题进行统筹安排,使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各个部门能够有效地支持法院的工作,有效地支持法院依法行使案件执行权力,防止各种违法干预执行工作的行为,打击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从而有效的保障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司法权威。
二是要建立有效的部门联动机制。将具有法定协助义务的部门有效的整合起来,健全信息管理体制,加强信息共享,使被执行人的信息能够在第一时间被法院所掌握,从而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及时、有效的执行,打击被执行人的规避执行行为。
三是要健全法院的内部管理机制。首先,加强应对法院资源进行有效地整合,使立审执各个部门能够充分的协调配合,提高案件从起诉到执行终结整个过程的工作效率。其次,执行机构内部要协调分工合作,要对执行立案、执行实施、执行裁判、执行监督等各方面的权力进行有效的分配,以提高工作效率。最后,需要加大对执行机构人员、设施的配备。提高执行人员的业务能力,使其能够熟练掌握财产调查、财产保全、财产处分的各种法律手段,熟练运用法律所赋予的对妨害执行行为的各种强制措施,包括罚款、拘留等。以维护司法执行的权威性,为执行长效机制的建立提供强有力的队伍保障,从而把执行工作扎实地推向前进。
(作者单位: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
11年 (优于68.46%的律师)
1215次 (优于99.91%的律师)
1347次 (优于99.9%的律师)
390972分 (优于99.95%的律师)
一天内
986篇 (优于95.72%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