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加强领导和队伍建设 打牢反规避执行工作的基础
人民法院的司法工作是由立案、审判、执行、审判监督和综合、后勤、政工、调研等若干部门组成的,应该讲缺一不可,不可偏废。法院主要领导要摆正执行工作的位置,克服“执行案件就是拿着判决书要钱,没有什么道道”、“什么人都能干执行工作”等片面错误认识,在人员配备方面,内部挖潜,让能干、愿干执行工作的人员及时调进执行队伍中来,同时,积极争取组织、人事部门的支持,在目前无法增加人员编制的情况下,通过招聘部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社会青年,经过上岗培训,担任执行书记员,充实到执行队伍中,案件执行中实行一名执行员带一名招聘书记员,实现新老梯次配备,既解决了执行队伍的年龄老化问题,又有利于调动执行人员积极性,增强执行队伍的活力,也能有效缓解执行案件案多人少的矛盾。在装备和经费保障方面,充分考虑反规避执行工作的特点,建立健全相应的保障制度,从优待警,政策适当倾斜,使执行人员对执行工作充满“尊荣感”,为反规避执行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是加强部门间相互配合 力争实现审、执“无缝对接”
加强立案、审理、执行环节之间的协调和配合,推行执行窗口前移,在现有条件下发挥司法能动作用,从源头上建立防止当事人规避逃避执行、转移隐匿财产的第一道防线。
(1)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为案件审结后的执行创造条件。对于有给付内容的案件,在立案和审理初始环节,是法院查控财产的最佳时机,战机稍纵即逝,债务人一旦应诉,转移隐匿财产的可能性会大大增加。此时审判人员应向债权人进行诉讼执行风险提示和必要的财产调查,积极引导债权人采取诉前或诉讼保全措施,防止被执行财产的流失,也为案件调解和执行做好准备,赢得先机和主动。
(2)财产保全裁定的制作和执行,由审理和执行机构分别实施,实现审、执分离。财产保全裁定由审理部门作出,利用了审判人员的裁判权优势,由执行部门实施,则利用了执行人员在查控财产方法、手段方面的专业和熟练优势,有利于提高财产保全的质量。
(3)在调解协议中设立担保或明确违约责任,增加债务人的违约成本,力促债务人主动履行。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绝大部分是在债权人适当让步的基础上换取的和解,部分债务人恶意利用债权人的让步诚意,达到减少债务的目的,在签订协议之初,就不打算履行,使调解书进入执行程序,故审判人员应提前预防,向债权人推荐有相应保障的调解方案。
三是推行七查一回告工作方法 穷尽执行工作措施
积极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兑现法律文书实现债权的重头戏,是开展反规避执行工作的主要手段,是一场同被执行人斗智斗勇的攻坚战。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原因有历史传统、社会变迁、立法滞后、地方保护等多方面的因素,其表现形式有化名存款、挂名置产、恶意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通过虚假诉讼恶意诉讼阻止执行、暴力抗拒执行、利用权贵身份阻挠执行等,可谓五花八门,让人眼花缭乱。为此,推行“七查一回告”工作方法,必将促进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所谓的“七查一回告”,其详细内容为:1、调取被执行人及其同住家属身份号码;2、查询银行储蓄;3、查询房产登记;4、查询土地使用权登记;5、查询车辆、船舶登记和投保情况;6、走访其工作单位、居住地基础组织及周边群众;7被执行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查询开办单位、注册资金、股权登记、纳税经营情况。将调查结果回告申请执行人。
此项工作方法管理的重点为“七查”是否切实落实到位,逐项检查协助单位出具的查询结论,不能仅凭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财产的自认而放弃主动查找,导致查找工作流于形式;落脚点在回告上,能否出具一份令申请执行人满意的执行工作情况回告,是检验法院执行人员尽职尽责开展查找工作的标尺,同时也具有督促执行财产查找的功能。扎实地推动执行财产的查找,穷尽一切执行措施,切实提升实际执结率,挤干“执结率”这块毛巾中的水分,最大限度地实现执行债权,有利于改善涉执信访环境,减轻法院面临的舆论压力,实现执行工作的良性循环。
四是做好协调衔接工作 坚持效率优先的原则
对于查控的财产,如果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提出异议,就涉及到执行标的权属的判断问题,目前由执行机构内部的裁决庭负责审查。异议的审查,法律要求在十五日内作出结论,凸显了执行工作对效率的要求。为了快速准确认定财产权属,执行裁决庭在履行审查职责的同时,还需要做好与执行实施庭、审判监督庭的协调衔接工作,才能在法定期限内完成财产权属的甄别。
(1)执行实施庭与执行裁决庭的协调衔接。财产权属的判断,要求执行实施庭在采取查控措施时,从财产权属的外观形式上进行积极地“事前甄别”,尽可能详细掌握财产的相关信息,如实地查勘财产的现状、所处的环境,不动产的登记情况、动产的占有情况,对于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即时调查,固定证据,不给其留下串通共谋的机会,降低执行裁决庭权属“事后甄别”的难度。
(2)执行裁决庭与审判监督庭的协调衔接。《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执行法院就案外人异议审查裁定不服,并认为据以执行的原裁判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在执行实践中,需要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救济的情形主要表现为:据以执行的原裁判(大部分是调解书)错误地判令债务人将案外人所有的特定物交付给债权人。这是基层法院发现原裁判存在错误的主要途径,执行裁决庭需要及时向本院院长报告,并与审判监督庭交换意见,做出预见性的判断,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及早做好再审审查的准备工作。
五是加大拍卖环节监管力度 实现拍卖价格最大化
执行财产的变现是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的最后一个环节,到了“吹糠见米”的时候,双方当事人尤为关注。但执行法院拍卖标的物成交率不高是不争的事实,在不动产拍卖领域表现更为突出。由于种种原因,拍卖房产时常面临着无人竞买的尴尬,本地居民顾忌竞买后易与被执行人产生矛盾而不愿报名登记,执行法院一年难得拍出几套房屋,即使成交,价格也大打折扣。一方面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另一方面被执行人满腹猜疑,指责法院暗箱操作,从而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为了降低流拍率,实现拍卖价格最大化,执行法院需加强对拍卖环节的管理监督,不能一“托”了之,当甩手掌柜。应明确要求拍卖机构加大拍卖财产的公示、宣传力度,在辖区主要媒体上、醒目地段处持续发布拍卖信息,并将开展拍卖活动的全过程刻录成影像制品附相关的文字依据提交给委托法院,同时加强对拍卖会场的监督,防止出现排挤竞拍人、串通压价等扰乱拍卖活动的情况。对拍卖过程中存在严重瑕疵,影响拍卖结果的,可以建议主管和监管部门对拍卖机构作出相应处罚,并取消其今后报名参加法院拍卖活动资格。
(作者单位: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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