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一审以被告人汤国忠犯非法拘禁罪、犯寻衅滋事罪、犯赌博罪、犯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以被告人刘志刚犯非法拘禁罪、犯寻衅滋事罪、犯赌博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以被告人周西廷犯非法拘禁罪、犯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而另外九名被告人王岩、孙义新、高志、李小伟、周正军、周西连、李君、张静、刘树彬,法院则依据他们各自作犯罪行,分别判处上述九人四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在这12名被告人中,有11人是吉林人,只有张静是房山区人,他们当中年龄最大的是周西连,今年42岁,最小的是高志,今年26岁,在这些人里,有5人曾经有过前科。
据了解,周西连于2006年7月,承租了房山区良乡镇太平庄村京周公路西侧商业二层楼建材市场,由王海玉(另案处理)负责对市场进行日常管理。2008年8月,周西连在北京西潞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市场部分建筑进行拆迁过程中,对良乡镇太平庄村村民委员会书记贺某以阻碍市场拆迁相威胁,强迫该村村委会从西潞东方公司承揽了建材市场及房山区残联办公楼的拆迁工程,并将该工程交给周西连施工,周西连从中获取工程款人民币10万元。2009年11月14日晚,周西廷在房山区长阳镇长阳农场家属区内的朋友饭店吃饭,后因琐事与正在该饭店内用餐的客人发生争执,在客人离开后,周西廷通过电话纠集了汤国忠、刘志刚、王岩、高志、孙义新等人来到朋友饭店,强行要求该饭店店主黄某交出与周西廷发生争执的客人,在要求得不到满足后,高志等人持棍棒等凶器对黄某面部进行殴打,造成黄某轻伤。
2008年3月13日下午,周西廷、张静伙同周西成(另案处理)等人为向宋某讨要宋某欠周西廷的债务,将宋某控制在房山区长阳镇碧桂园小区张静租住的房间内,限制宋某的人身自由,期间周西廷及周西成等人曾对宋某进行殴打,致宋某多处皮下出血,后经鉴定为轻微伤。在非法拘禁宋某期间,周西廷还授意王岩通过张伟(另案处理)指使董国一(另案处理)带领宋某外出借款。3月15日上午,宋某借机脱离董国一的控制并向公安机关报案。2009年9月间,汤国忠、刘志刚、高志、孙义新、李小伟、李君伙同他人以讨债为由,在房山区良乡镇鸿顺园小区被害人付某租住的房间内,将付某控制在房间内,并限制付某的人身自由,并逼迫其偿还欠款。在付某借机脱离控制后,李君等人将付某租住的房间长期霸占。
另据了解,2008年至2009年间,汤国忠、刘志刚、王岩、刘树彬、周正军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房山区良乡镇鸿顺园小区王岩租住的房间内及丰台区长辛店镇太子峪村等地,以“砸筒子”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获取人民币数万元后伙分。2003年10月的一天,汤国忠伙同周正军等人,在房山区良乡镇,谎称有人出资人民币1万元雇佣汤国忠、周正军打砸赛酷美容美发店,并以此对该店店主宋某进行威胁后,迫使宋某交出人民币6000元后伙分。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周西连以胁迫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周西廷纠集被告人高志、汤国忠、刘志刚、王岩、孙义新等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系共同犯罪;周西廷为索取债务,伙同被告人张静、王岩等人,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且具有殴打被害人的情节,汤国忠、刘志刚、高志、孙义新、李小伟、李君等人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系共同犯罪;汤国忠、刘志刚、王岩、刘树彬、周正军以营利为目的,分别结伙聚众赌博并抽头渔利,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系共同犯罪;周正军在本人住处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汤国忠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系共同犯罪。对于汤国忠、刘志刚、周西廷、王岩、孙义新、高志、李小伟、周正军、周西连、李君、张静、刘树彬各自所犯罪行均应依法予以惩处。
据此,一中院做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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