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受理此案。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1991年至2006年5月期间,何闽旭利用担任浙江省劳动厅副厅长、中共浙江省丽水地委副书记、书记、中共安徽省池州地(市)委书记、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27人和有关单位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41万余元。
法院认为,何闽旭犯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并具有索贿情节,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被审查期间能主动坦白有关部门尚未掌握的本人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主动交代罪行,为司法机关侦破有关案件起到了积极作用,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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