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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利益不应该被漠视

作者:代红梅律师时间:2015年11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78次举报
程序利益不应该被漠视
作者: 张冰华    发布时间: 2012-02-13 15:25:50



   随着清脆法槌声的再次响起,一个买卖合同纠纷案的庭审结束了。这是一个简单的案件,原告向被告供应建材,双方签署了对账单,对买卖的数量、价格及付款时间均一一明确。这样一个法律关系清晰的案件,却因为被告的庭审缺席,让我陷入了深深的思虑中。原来,被告在庭前调查中认可了其在对账单上签名的事实,但同时主张对账单载明的货物数量及已付款数与事实不符,被告有相关证明及收款收据,可在庭审时提交。庭审结束后,接到被告打来的电话:“张法官,我上午有事,所以没有来开庭,反正我什么证据都有,不怕原告不认账,你们要是判决不公,我就会上诉……”。我回答:“庭审已经结束了,我也希望能尽最大努力让你们的问题得到解决,我会征求原告意见,看其是否同意与你庭后调解,如果不同意或者调解不成,法院将依法判决”。

   上述被告的情形并非个案。我国通过长期不懈的普法宣传,民众法律素养虽然日益提高,但对具体法律规定、法律精神的理解仍然存在误区,尤其表现在司法的程序性上。司法是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且两者并重。然而,民众对实体公正的关注远高于程序公正,这种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理念导致民众对程序不予重视,漠视自身程序利益的实现。笔者通过总结思考,认为正确理解、尊重司法的程序性,保障自身程序利益的实现,当事人应当重视下列几点:

   首先、应诉既是权利也是义务,积极应诉是维护自身利益的前提。部分民众受“和为贵”传统思想影响,认为当被告是不光彩的,尤其是涉及婚姻、继承、抚养等家庭纠纷,参与诉讼被看成是把家丑外扬,让旁人看笑话。当民众在这种心理作用下参与诉讼时,总是以被动的、消极抵御姿态出现在审判员面前,认为自己不签字、不说话、不收材料就事不关己,却不知相关法律早已对各种情形做了规定:拒绝签收应诉材料,可以依法留置送达、不发表意见可以依照现有证据进行判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依法缺席审理……。任何应诉行为所对应的程序都体现了一定的利益,在这些程序的规范下,当事人享有相应的答辩权利、举证权利、辩论权利、提出上诉的权利等。程序随着时间的流逝具有不可逆性,程序中体现的利益随着程序的终结亦无法再挽回。因此,作为被告,更应当调整心态、积极应诉,重视应诉过程中每一个程序的作用,毕竟,原告与胜诉、被告与败诉之间没有等号。

   其次、实体与程序应并重。当事人重实体、轻程序的典型表现可以用一句古话概括:事实胜于雄辩,有理走遍天下。正如上述个案中被告一样,如果有充分证据证实对账单确定的数量、已付款存在错误,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在举证期间内将上述证据依法提交,经过质证,确定证明力。法律规范源自生活,与日常生活道德习惯具有一定的联系,但又不完全等同。法律不仅追求公平与正义,同样追求效率。有句法彦说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懒觉的人,因此设计了诉讼时效制度,规定在一个合理的期限内不履行权利的人将丧失胜诉权,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可见,不重视程序规则,事实与有理也有不受法律保护的可能。

   最后、一审与二审应并重。诉讼案件审级制度的制定是为了充分发挥上级法院的司法监督以及层级纠错功能,是对原、被告权利保护的延伸。在诉讼实践中,同上述个案中被告持有相同意见的当事人很多,那就是以走过场心态面对一审,将问题通过上诉带到二审解决。凡事有上级法院是当事人权利意识觉醒的标志,懂得下一步该怎么走,怎么维护自身权利,但是忽略一审程序的作用,将二审变成事实上的一审,这是人为破坏审级制度作用的发挥,最终损害的还是当事人自身的合法权利,以上述个案中被告为例,其已经掌握的证据在一审不提交,二审程序中对该类证据是不予接收的。

   总之,司法公正是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程序的不可逆性决定了其自身的重要性,在程序面前,我们无法假设:如果一切都可以重来。



来源: 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 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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