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和黄某是巴马县所略乡某村的邻里关系,黄某在自家自留地内种树苗,而梁某则在该地放养鸡,因此,双方发生争执,黄某将梁某打伤。后通过当地村委会及派出所处理,未能得到解决。梁某一怒之下将黄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黄某赔偿梁某4500元。判决生效后,黄某拒不履行赔偿义务,梁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人员向黄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时,黄某声称判决不公,法院只解决梁某的赔偿问题,梁某在我家自留地内放养鸡,给自己树苗造成损害,法院却不予处理。如果法院不解决树苗赔偿问题,休想拿走一分钱。虽然执行人员一再耐心释明,梁某所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与其主张的树苗损害赔偿不是同一法律关系,黄某可通过诉讼程序予以确认,但黄某仍坚持自己的观点,且口口声声言明,不解决树苗赔偿问题,有钱也不给。针对黄某的态度,执行人员认为,黄某拒不履行义务,依法应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但考虑到黄某拒不履行义务也是事出有因,如果贸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也许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可以了结,但双方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仍不能彻底解决,而且处理不当,还可能会产生新的矛盾和纠纷。如果从和谐司法、彻底解决问题的角度出发,把双方召集到一起,把两个问题一块处理,不但案件能够了结,也能彻底化解两家的矛盾和纠纷,消除他们的冤仇。
2月6日,是我国传统元宵佳节,该院执行人员不顾节日前往所略乡,约两家有关人员到村委会办公室,并特别邀请村干部参加调解。通过执行人员和村干部的耐心劝导,最后终于使双方各自认识到自己的不足之处,并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双方握手言和。经过执行人员的不懈努力,昔日有怨恨的邻里关系实现了和睦相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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