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陪审员要发挥好“裁判员”的作用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权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国家管理活动,让公民走上审判席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一种形式。因此,人民陪审员不能只做做样子,“陪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判”,而应依法、全面、客观、公正行使审判权,实实在在地担当起不穿法袍的“法官”的作用。
二、人民陪审员要发挥好“监督员”的作用
人民陪审员由人大任命产生,同时也要接受人大的监督,向人大汇报工作。因此,这是人大对法院工作行使监督权的一种有效措施。而人民陪审员是从不同选区推选出来的,他们要代表选区的公民监督法院依法公正地行使审判权。人民陪审员参与具体的案件审理,法官的所有执法行为和法院的整个裁判过程都处在陪审员的视线范围内,直接接受他们的监督。
三、人民陪审员要发挥好“联络员”的作用
法院的裁判结果要让社会和当事人接受和认可,除提高社会的法制水平和公民的法律意识外,还应有多种形式的服判息诉机制,引导当事人掌握法院裁判结果产生的过程,理性地看待诉讼结果,作出客观公正的认识和判断。而人民陪审员参与了案件的审理,通过他们的宣传、说明、解释,有助于当事人、公众排除怀疑,易让当事人服判息诉。另外,法院工作也需要社会更广泛、更深入、更具体的了解,以获得社会的理解和支持。对此,陪审员将发挥很好的桥梁纽带作用。如针对现实中一些当事人因不能举证造成败诉而归责法院的现实,人民陪审员便结合自己的理解向当事人解释“谁主张谁举证”、“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问题,使不少当事人服判息诉。
四、人民陪审员要发挥好“辅导员”的作用
法官的知识是有限的,思维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尤其是在一些专业知识方面更显不足;而司法的牵涉面很广,随着经济的深入发展,法院的受案范围会越来越宽,案件的专业程度会越来越高。因此,对于一些专业性较强的案件,需要专业人员的帮助。而人民陪审员不少是各方面的专业人士,他们在各自熟悉的领域内为法官审案提供专业知识支持,从而使法院的判决更公正、更科学、更合理、更权威。
五、人民陪审员要发挥好“信息员”的作用
在审判的社会化程度越来越高的情况下,法院需要了解社会,才能与时俱进。同时,在审判的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的情况下,法官更需要了解民意,才能确保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因此,法院要有更畅通、更快捷的信息收集和反馈渠道,才能得到更真实、更详细的社会信息。而人民陪审员来自于各个领域,很多还来自于基层,成为法院信息收集的骨干力量。
六、人民陪审员要发挥好“调解员”的作用
党中央提出的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构想,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开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加大调解力度,做到“案结事了”成为新形势下法院办案的指导思想。而社会矛盾及时有效地得到化解,必须有一种多方参与、各方联动的纠纷解决机制,仅靠法官诉讼中的调解还远远不够。人民陪审员来自于人民群众,了解民意,当事人在感情上、心理上较为认同,易接受他们的劝导和解释,调解作用显著。
七、人民陪审员要发挥好“宣传员”的作用
某种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社会和谐有赖于全民法制意识的提高,依法办事应成为公民的最高信仰。按照《决定》的要求,人民陪审员有一定任期,经过任期内参加陪审,接受法律的熏陶,法制意识得以增强。因此,在全民法制教育过程中,人民陪审员势必会成为其中的骨干,既通过自己的依法办事来发挥表率作用,又可以在社会中宣传法制。
作者单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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