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吴晓芳 发布时间: 2012-02-13 09:34:16
湖北省襄樊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三庭近日传来喜讯,该院一位年过五旬的副科级审判员徐安义,一天之内主持签署了五件案子的调解协议,件件纠纷案结事了,其中一件不仅当庭调结让双方当事人满意,还同时赢得了案件庭审中旁听群众的啧啧称赞。为此,笔者与这位徐法官进行了深入交谈,就此展开了一位基层法院资深法官面对案件纠纷时的所思所得,现实录如下:
法官要有亲和力
我觉得,法院是一个威严肃静的场所,但过于严肃会使得我们习惯熟人社会的老百姓产生抗拒心理,法官没有亲和力,进而让老百姓感觉到法律也是不近人情的,有了这种感觉,即便是再完美的审判,再公正的裁决也难以让当事人信服。
我有这样一种体会,一个好的送达,会使一件案子的成功审理完成一半。法官送达诉状等诉讼文书,是第一次与当事人(特别是被告)面对面地直接接触,第一印象非常重要。当事人一旦对承办法官产生厌恶心理、对立情绪,案子办理起来就不容易了。所以在送达诉讼文书时,承办法官要主动和当事人多说几句,多问几句,多解答一些当事人的疑惑,谈一谈诉讼风险,有的案件如果话说得及时、明白,当事人可能在开庭前就自动和解了,这就需要我们的法官面对案件纠纷, 面对当事人要有一颗爱心,要耐心加细心。
庭审中,法官是公平的使者。法官的亲和力不仅反映在送达上,还反映在整个庭审中。作为公平使者,法官应当做到心无旁骛,居中裁判。现在的老百姓文化素质提高了,思想警觉也增强了,哪句话如果说得不对,当事人立马就会产生对立情绪。所以,法官在讲话时一定要注意自己的态度和立场,不能盛气凌人,说事实、讲法律、摆道理要深入浅出,让老百姓都能听得懂,愿意听,要把法律规定转变成普通人的话说出来,让当事人能够接受。一定不能让当事人对法官和法院产生厌恶情绪,偏见一旦形成,要想改变就难了。
法官要走进当事人的心里
法官如何走进当事人的心里,赢得当事人的信任,让当事人认可法官对案件公正处理所提出的方案,愿意把矛盾、纠纷交给法官处理,甚至愿意把权利都交给法官去处分,这是一门学问,更是一项值得我们法官坐下来潜心研习的课题。
原告潘某与被告陈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是我办理的上述提到的五件调解案件中的一件。承租人陈某因房屋漏水让出租人潘某维修下水道,原告潘某在维修时未事先通知被告陈某就冒然断电,致使被告冰柜的肉不能保鲜而坏掉,于是被告拒付租金,引起诉讼。案件在审理中,被告提出原告的冒然断电行为造成了其损失,并以此对抗给付租金义务。庭审中,案件事实很快查清,考虑到被告陈某承租房屋是用来做生意,租赁期限尚未届满,陈某也无解除合同的想法,运用调解方式处理本案有利于修复双方的租赁关系,于是我决定对案件进行调解。但是,双方当事人均认为自己在诉争中道理满满,互不相让,调解一度陷入僵局。为打破僵局,使案件的调解工作有所进展,我在反复对案情进行研究后,针对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心理特点,逐步展开调解工作。考虑到被告人陈某性情比较焦躁、固执的特点,我采用了舒缓慢攻方式,循序渐进地走进其内心,借用上下班均要途经被告住处的短暂时间,每天去和他打个招呼,谈一谈他生意中的难处,帮助他出个主意,提个建议,让他真切地体会到法官是关心他的,是真心想帮助他解决问题的。在建立了这种信任关系的基础上,我开始一步步结合案件与被告谈心,通过一次次辩法析理,逐步打开被告心结。对原告,通过交谈我发现他工作很忙,没有时间和精力纠缠案件,于是采取了直截了当方式,在与原告对案件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我断然指出原告贸然断电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造成了被告损失,也导致了本案诉争。同时,我又从原告长远经济利益和如何修复并处理与被告的租赁关系角度,开拓原告妥善处理本案争议的思路。前后经过45天的持续努力,双方当事人在我的斡旋下终于握手言和,一场公、婆均有道理的纷争终于被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我还有一个习惯做法,凡是经我调处的案件,在调解协议达成后,我都要求双方当事人当着我的面握个手,以示言和。这个看似寻常的中国传统礼仪,在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了调解协议的特殊场合下被法官隆重强调,效果非同一般。这种特殊场合下被法官隆重强调的握手礼,对当事人双方矛盾纠纷的彻底化解起到了催化剂作用,促使了案件当事人从外在到内心的真正和气。同时握手礼也是在提醒当事人不要忘记自己在协议中给对方的承诺,起到了当事人对协议内容自觉遵守并主动履行的作用。
法官要明确程序是为实体服务的
2008年初,我院党组明确了“头顶法律、眼望百姓、心怀良知”的全新办案理念,在此理念基础上,法官办案要正确处理好程序与实体的关系,对程序的使用不能生搬硬套,程序是为实体服务的,办案中运用程序要因人制宜,因案制宜,要心里装着法律、心里装着群众利益、心理装着公平正义。老百姓打官司追求的不是案件办理的程序有多完美,而是他的实体权利是否最终得以实现。我们的庭审程序要依法围绕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实现逐步展开。不能为了追求庭审效率而没有耐心听当事人把话说完,要学会耐心倾听当事人的诉求,要善于纠正当事人的极端观点,要做到庭审中与当事人进行互动。
原告曾某与被告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是我办理的上述提到的五件调解案件中的另外一件。原告曾某与被告徐某都是河南人,两人在上海做生意时相识并有一定交往,期间为做生意被告徐某向原告曾某借款15万元,后因双方发生矛盾,曾某要求徐某偿还15万元及利息,引起纠纷。我在接到该案后发现,案件的双方当事人私交不错,有着较深的交往渊源。同时,由于双方的生意忙,没有时间与法官直接接触,而是委托的律师出面,造成了案件本来很简单的事实不能很快查清。有了这一基本认识后,我在庭审中紧紧抓住双方当事人难得面对面的机会,耐心细致地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调查,并抓紧时机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庭审中,双方对15万元的借款事实没有争议,但对其中是否偿还了7千元的事实存在争议,徐某主张该笔金额已经偿还,曾某主张没有偿还。由于徐某在庭审中不能提供书面证据,也没有事前申请证人(身在上海)出庭作证,对该节事实的认定陷入僵局。考虑到该节事实如果不查清,徐某对法院的裁判不会信服,但是查清该节事实如果严格按照程序,让远在上海的证人出庭作证,又会造成证人的长途跋涉、劳民伤财,同时当事人双方的业务繁忙,一次次开庭会使得争议并不复杂的纠纷不能得到及时解决,从而引起当事人的不满。综合以上因素,我在征求了曾某同意让徐某提供的证人作证的意见,并查明双方当事人都与该证人很熟悉的情况下果断决定:当庭电话连线证人。通过现场电话连线,7千元是否偿还的事实终于得到了彻底澄清。并且,当证人得知双方当事人正在为该笔借款对簿公堂的情况后,自动要求做他们的调解工作。在证人和法官的共同努力下,双方当事人当庭握手言和,达成了调解协议,并于庭后三日内履行了协议内容。
我对该案的妥善处理,不仅让双方当事人信服,同时也得到了当庭旁听群众马国忠等人的充分认可。事后,马国忠专门找到我谈起他对这次庭审的感受,其中对我在庭审中电话连线外地证人,成功化解案件纠纷的做法,马国忠颇有感触,他说:“庭审中同样是遇到这种情况,如果换一位法官,可能会开一次庭、再开一次庭,即便这样案件纠纷也不一定能够很好解决。徐法官这样心里装着老百姓,娴熟灵活运用审判技巧及时果断化解矛盾纠纷的做法,真是值得钦佩和赞赏。”如今,马国忠还与我成了朋友,经常与我讨论一些法律方面的问题。
来源:中国法院网襄樊频道
责任编辑: 胥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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