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审查案件:
1.需要补交证据: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须的证据材料。
2.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3.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的:
A.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检察院可以派员参加;
B.也可以自行复验、复查、商请公安机关派员参加。
3.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存在疑问:
A.可以要求侦查人员提供获取、制作过程;
B.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必要时进行技术鉴定。
二、审查起诉阶段鉴定:
1.检察院认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需进行医学鉴定:
(1)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进行医学鉴定;
(2)可以由检察院进行【必要时】:
A.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派员参加;
B.必要时聘请医学、专门鉴定机构鉴定人参加。
(3)也可以由检察院送交由鉴定资格的医学机构进行。
2.精神病医学鉴定:
(1)发现犯罪嫌疑人由患精神病可能的:检察院应当依有关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
(2)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近亲属以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可能而申请进行鉴定:
A.检察院也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
B.由申请人承担鉴定费用。
3.对鉴定结论有疑问,可以进行补充鉴定、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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