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案件
1.一审简易程序从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一审普通程序从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结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
2.审理民事二审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审理不服裁定的上诉案件,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二、刑事案件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刑事公诉案件和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及刑事二审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审、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在受理后20日内审结。
三、行政案件
1.一审普通程序: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一审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3.二审程序: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l刑法中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l ①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l ②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l ③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l ④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
l 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l 追诉时效中断
l 追诉时效的中断,也称追诉时效的更新,是指在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以前所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法律规定的事由终了之时,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l根据2013年8月份的公、检、法、司、国安部发布的最新鉴定标准,重伤、轻伤均分为一、二级了。以前只分重伤、轻伤、轻微伤。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但其中区分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重伤二级的意思就是损伤程度仅低于重伤一级。重伤一级为最高级。
l一审程序的流程
l原告提交起诉状——法院审查是否受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则裁定不予受理)——向原告送达受理通知书,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被告在15日内提交答辩状——当事人举证期限内举证——[送达开庭传票等、做庭审公告]法院组织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做出一审判决——当事人不服可以上诉
l二审程序的流程当事人提交上诉状(直接向二审法院提交的,二审法院将上诉状移交给一审法院)——向被上诉人送达上诉状副本——(被上诉人15日内提交答辩状)一审法院将案卷材料移交二审法院——[送达开庭传票、公告等]组织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例外情况不开庭]——合议庭评议——二审判决
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而《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l申诉,是指公民或者企业事业等单位,认为对某一问题的处理结果不正确,而向国家的有关机关申述理由,请求重新处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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