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
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包括书记员】。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由院长、庭长指定审判长并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二、开庭前的工作【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1.[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
A.送达被告人起诉状副本;
B.送达辩护人起诉书副本;
C.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依法指定辩护人。
2.开庭5日以前通知被告人、辩护人于开庭5日前提供:
A.出庭作证的身份、住址、通讯处明确的证人、鉴定人名单;
B.不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名单;
C.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复印件、照片。
3.[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
A.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检察院;
B.送达传票[当事人]、通知书[其他诉讼人];
C.公开审判的案件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地点。
三、庭前会议程序【非必经程序】: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1.庭前会议是指在开庭审理前,法院召集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与审判有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和听取意见,以为开庭审判程序作准备的预备性程序。
2.庭前会议主持的主体:
A.主持人应当是法院的审判人员;
B.参加人员包括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3.庭前会议的方式:应采取会议方式进行。
A.庭前会议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就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有关的问题依次提取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口头介绍情况提出意见、也可以向审判人员提交书面意见);
B.庭前会议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制作成笔录,经审判人员阅读后分别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与会人员确认无误后应当签章。
4.庭前会议事开庭审判前的准备程序(主要是程序性审查)、并非审判程序。
5.审判人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的情形:
(1)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
(2)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
(3)社会影响重大的;
(4)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6.召开庭前会议,审判人员可以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内容:庭前会议情况应当制作笔录。
(1)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
(2)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3)是否申请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材料;
(4)是否提供新的证据;
(5)是否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有异议;
(6)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7)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
(8)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
A.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
B.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调解。
【提示】庭前会议可以围绕以下问题了解情况,提取意见:
①回避问题;
②出庭证人名单;
③非法证据排除;
④管辖异议;
⑤审理方式;
⑥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法庭调取和保全证据;
⑦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⑧其他可以避免法庭审判拖延,有利于持续审理的程序性事项。
四、其他:
1.法院通知公诉机关或者辩护人提供的证人时,如果该证人表示拒绝出庭作证、按照所提供的证人通讯地址未能通知到该证人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通知该证人的公诉机关、辩护人。
2.开庭审判前,合议庭可以拟出法庭审理提纲:
(1)合议庭成员在庭审中的分工;
(2)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的重点和认定案件性质的要点;
(3)讯问被告人时需了解的案情要点;
(4)出庭的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侦查人员的名单;
(5)控辩双方申请当庭出示的证据的目录;
(6)庭审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3.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经法院传唤、通知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判的,法院可以开庭审理。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刑事诉讼法》(旧)
第一百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一)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二)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三)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四)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五)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六十八、将第一百五十一条改为第一百八十二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 审查受理与庭前准备
第一百八十二条 开庭审理前,人民法院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一)确定审判长及合议庭组成人员;
(二)开庭十日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辩护人;
(三)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开庭五日前提供证人、鉴定人名单,以及拟当庭出示的证据;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应当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四)开庭三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
(五)开庭三日前将传唤当事人的传票和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出庭的通知书送达;通知有关人员出庭,也可以采取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对方收悉的方式;
(六)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开庭三日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工作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一百八十三条 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
(一)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
(二)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
(三)社会影响重大的;
(四)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召开庭前会议,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
第一百八十四条 召开庭前会议,审判人员可以就下列问题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一)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
(二)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三)是否申请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四)是否提供新的证据;
(五)是否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有异议;
(六)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七)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
(八)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
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调解。
庭前会议情况应当制作笔录。
第一百八十五条 开庭审理前,合议庭可以拟出法庭审理提纲,提纲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合议庭成员在庭审中的分工;
(二)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的重点和认定案件性质的要点;
(三)讯问被告人时需了解的案情要点;
(四)出庭的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侦查人员的名单;
(五)控辩双方申请当庭出示的证据的目录;
(六)庭审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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