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2011年4月,李某与邻居陈某家之间的胡同被其所在镇的镇政府确认不归集体,由邻居陈某使用。李某不服该确认,向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李某与陈某系东西院邻居,李某居东院。李某家与陈某家之间有一胡同南北长16.9米,东西宽2.5米。1962年陈某的丈夫用自留地与其村的生产队置换宅基地。1963年因修建密云水库,陈某被生产队指定到现住址建房。在房屋以东留胡同自家走道至今。1968年,李某的公公购买了现在的居住的宅基地,购买时该房屋以东空地为其走道。1980年,在原来三间的基础上翻建扩建成四间。2002年李某的丈夫翻建房屋四间并占用房屋以东走道东扩2间。李某的丈夫与陈某的丈夫商量走与陈某家之间的胡同,陈某的丈夫不同意。
李某请求镇政府确认与邻居陈某家之间的胡同为官道。镇政府调查李某家的宅基地归村第一生产队所有,陈某家的宅基地归村第四生产队所有,争议的胡同归村第四生产队所有;并且村民委员会经村民代表表决确定争议胡同不是官道。故确认争议胡同的使用权由陈某享有。原告李某不服该行政确认,向法院起诉镇政府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责任编辑: 黎虹
11年 (优于68.46%的律师)
1215次 (优于99.91%的律师)
1347次 (优于99.9%的律师)
390977分 (优于99.95%的律师)
半天内
986篇 (优于95.72%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