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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四川润森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法律顾问离婚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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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薇与龙先华、黄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者:代红梅律师|时间:2016年06月04日|分类:债权债务 |3367人看过

案件描述

原告杨X。

委托代理人代红梅,四川润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先X。

被告黄淑X。

原告杨X与被告龙先X、黄淑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杨X 的委托代理人代红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龙先X、黄淑X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X诉称,2013年9月18日,原告与被告龙先X签订《借款协议》,原告向龙先华提供借款50万元,龙先X对此款出具《收条》,确认收到借款。2013年11月22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借款协议》,原告向二被告提供借款80万元,龙先X出具《收条》,确认收到借款。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归还借款,故原告诉请法院判令:

1.二被告归还借款130万元,并从出借之日起按2%支付利息至还清为止;

2.原告对二被告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龙先X、黄淑X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事实一致。另查明,1.《借款协议》均约定月利率为2%,第一次借款期限从2013年9月18日至2013年10月17日,第二次借款期限从2013年11月22日至2013年12月21日。2.2013年11月29日,龙先X、黄淑X将其位于成都市温江区涌泉街办光华大道三段***号房屋(权***)抵押给原告,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借款协议》、银行转款凭证、《收条》、房屋他项权证书、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案证实。

案件证据材料的搜集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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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被告承担全部还款责任以及支付利息和诉讼费

法院认为,原告与龙先X之间的借款关系,有《借款协议》、《收条》,足以认定。借款期限届满后,龙先华未依约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相应利息。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前述龙先华的债务发生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二被告提供房屋为其债务作抵押,故原告主张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龙先X、黄淑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杨X借款本金130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50万元并从2013年9月18日起计算,其中80万元从2013年11月22日起计算,均按月息2%计算至借款还清为止);

二、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龙先X、黄淑X的债务,原告杨X有权以成都市温江区涌泉街办光华大道三段***号房屋(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20元,由被告龙先X、黄淑X负担。

律师观点分析

对案件的了解和深入挖掘相关的证据材料对于庭审的结果很重要!借款合同,收据收条,抵押财产的情况清单,被告的基本信息和婚姻状况材料等,代律师都花了相当多的时间和精力才完成!最终以完胜取得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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