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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四川润森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法律顾问离婚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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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XX建筑公司诉四川XX资产管理公司工程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代红梅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工程建筑 |1438人看过

案件描述

四川润森律师事务所代红梅律师接受委托后收集证据,整理材料后状告到当地法院,当地法院接受材料后当即受理,且在短时间内庭前调解并成功判决,要求对方履行了我当事人诉求!

详情如下:

原告四川巴中XX建筑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巴中市XX小区X号楼X单元XX号。

法定代表人张**,总经理。

特别授权代理人代红梅律师,四川润森律师事务所。

被告四川XX联合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住成都市金牛区XX路XX号X楼。

法定代表人许**,经理

本院于2013年5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巴中市XX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XX联合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巴中市XX建筑有限公司起诉要求被告四川XX联合资产经营管理公司退还保证金100万元和赔偿各项损失15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被告四川XX联合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于2013年5月25日前返还被告巴中市XX建筑有限公司保证金100万元。

二、 被告四川XX联合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于2013年5月25日前赔偿原告巴中市XX建筑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

三、 原告巴中市XX建筑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7575元由被告四川XX联合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捈印后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钟**

201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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