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代红梅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314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申请人:成都代XX。代理律师:四川润森代红梅律师
被申请人1:成都龙X通讯(成都太升路)
被申请人2:中国移动成都分公司(成都高新区)
民事起诉状事实与理由:
2012年4月16日,申请人在成都太升路龙X通讯柜台询问购买手机,被申请人1龙X通讯的员工告知原告购买苹果Iphone4S手机一部支付购机款5780元即可获赠移动通讯话费5780元,申请人逐购买苹果Iphone4S手机一部,并支付购机款5780元。
后被申请人1龙X通讯及中国移动成都分公司拒绝赠送申请人话费。申请人多次与被申请人1龙X通讯协商无果,且被申请人1态度恶劣。
2012 年5月我润森律师事务所代红梅律师接受申请人代XX委托,要求被申请人龙X通讯和中国移动成都公司提供5780元的话费赠送服务,后经我所代律师跟龙X通讯和中国移动成都公司的沟通,成功在2012年6月5日达成协议,同意并实际向申请人代XX赠送通讯话费5780元。
申请人:成都代XX。代理律师:四川润森代红梅律师
被申请人1:成都龙X通讯(成都太升路)
被申请人2:中国移动成都分公司(成都高新区)
民事起诉状事实与理由:
2012年4月16日,申请人在成都太升路龙X通讯柜台询问购买手机,被申请人1龙X通讯的员工告知原告购买苹果Iphone4S手机一部支付购机款5780元即可获赠移动通讯话费5780元,申请人逐购买苹果Iphone4S手机一部,并支付购机款5780元。
后被申请人1龙X通讯及中国移动成都分公司拒绝赠送申请人话费。申请人多次与被申请人1龙X通讯协商无果,且被申请人1态度恶劣。
2012 年5月我润森律师事务所代红梅律师接受申请人代XX委托,要求被申请人龙X通讯和中国移动成都公司提供5780元的话费赠送服务,后经我所代律师跟龙X通讯和中国移动成都公司的沟通,成功在2012年6月5日达成协议,同意并实际向申请人代XX赠送通讯话费5780元。
申请人:成都代XX。代理律师:四川润森代红梅律师
被申请人1:成都龙X通讯(成都太升路)
被申请人2:中国移动成都分公司(成都高新区)
民事起诉状事实与理由:
2012年4月16日,申请人在成都太升路龙X通讯柜台询问购买手机,被申请人1龙X通讯的员工告知原告购买苹果Iphone4S手机一部支付购机款5780元即可获赠移动通讯话费5780元,申请人逐购买苹果Iphone4S手机一部,并支付购机款5780元。
后被申请人1龙X通讯及中国移动成都分公司拒绝赠送申请人话费。申请人多次与被申请人1龙X通讯协商无果,且被申请人1态度恶劣。
2012 年5月我润森律师事务所代红梅律师接受申请人代XX委托,要求被申请人龙X通讯和中国移动成都公司提供5780元的话费赠送服务,后经我所代律师跟龙X通讯和中国移动成都公司的沟通,成功在2012年6月5日达成协议,同意并实际向申请人代XX赠送通讯话费5780元。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申请人:成都代XX。代理律师:四川润森代红梅律师
被申请人1:成都龙X通讯(成都太升路)
被申请人2:中国移动成都分公司(成都高新区)
民事起诉状事实与理由:
2012年4月16日,申请人在成都太升路龙X通讯柜台询问购买手机,被申请人1龙X通讯的员工告知原告购买苹果Iphone4S手机一部支付购机款5780元即可获赠移动通讯话费5780元,申请人逐购买苹果Iphone4S手机一部,并支付购机款5780元。
后被申请人1龙X通讯及中国移动成都分公司拒绝赠送申请人话费。申请人多次与被申请人1龙X通讯协商无果,且被申请人1态度恶劣。
2012 年5月我润森律师事务所代红梅律师接受申请人代XX委托,要求被申请人龙X通讯和中国移动成都公司提供5780元的话费赠送服务,后经我所代律师跟龙X通讯和中国移动成都公司的沟通,成功在2012年6月5日达成协议,同意并实际向申请人代XX赠送通讯话费5780元。
申请人:成都代XX。代理律师:四川润森代红梅律师
被申请人1:成都龙X通讯(成都太升路)
被申请人2:中国移动成都分公司(成都高新区)
民事起诉状事实与理由:
2012年4月16日,申请人在成都太升路龙X通讯柜台询问购买手机,被申请人1龙X通讯的员工告知原告购买苹果Iphone4S手机一部支付购机款5780元即可获赠移动通讯话费5780元,申请人逐购买苹果Iphone4S手机一部,并支付购机款5780元。
后被申请人1龙X通讯及中国移动成都分公司拒绝赠送申请人话费。申请人多次与被申请人1龙X通讯协商无果,且被申请人1态度恶劣。
2012 年5月我润森律师事务所代红梅律师接受申请人代XX委托,要求被申请人龙X通讯和中国移动成都公司提供5780元的话费赠送服务,后经我所代律师跟龙X通讯和中国移动成都公司的沟通,成功在2012年6月5日达成协议,同意并实际向申请人代XX赠送通讯话费5780元。
申请人:成都代XX。代理律师:四川润森代红梅律师
被申请人1:成都龙X通讯(成都太升路)
被申请人2:中国移动成都分公司(成都高新区)
民事起诉状事实与理由:
2012年4月16日,申请人在成都太升路龙X通讯柜台询问购买手机,被申请人1龙X通讯的员工告知原告购买苹果Iphone4S手机一部支付购机款5780元即可获赠移动通讯话费5780元,申请人逐购买苹果Iphone4S手机一部,并支付购机款5780元。
后被申请人1龙X通讯及中国移动成都分公司拒绝赠送申请人话费。申请人多次与被申请人1龙X通讯协商无果,且被申请人1态度恶劣。
2012 年5月我润森律师事务所代红梅律师接受申请人代XX委托,要求被申请人龙X通讯和中国移动成都公司提供5780元的话费赠送服务,后经我所代律师跟龙X通讯和中国移动成都公司的沟通,成功在2012年6月5日达成协议,同意并实际向申请人代XX赠送通讯话费57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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