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苏良梅律师 时间:2019年07月06日 183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
辩护人苏良梅,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区检诉刑诉(2013)7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学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某及其辩护人苏良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人沈某某与被害人陈某因建筑施工纠纷在工地上发生争吵,继而发生厮打,厮打过程中,被告人沈某某打了被害人陈某左脸一巴掌,致其左耳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的损害构成轻伤。
另查明,案发当日被告人沈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本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沈某某与受害人陈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陈某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人梁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被害人伤情照片、被告人沈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说明、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告人沈某某的户籍证明、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沈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陈某在本案发生中存在一定过错,对被告人沈某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经调查,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的与以上相同的意见,本院已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