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良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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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案

发布者:苏良梅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07日 148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XX,男,1971年2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住浙江省临海市。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1月22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14日,经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年9月22日,经本院决定执行逮捕。

辩护人苏XX,江苏XX律师。


审理经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通检诉刑诉〔2016〕4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XX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姚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XX及其辩护人苏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份,被告人何XX为谋取非法利益,先后多次向王姓男子、“老九”、“小陈”(均身份不明)购买了做假酒的原材料,并逐步掌握了做假酒的流程。2015年9月底,被告人何XX雇佣老乡蔡XX在南通市通州区兴仁XX17组租住的房屋内,用低档的白酒灌装到五粮液和洋河系列酒瓶里假冒“五粮液”、“海之蓝”、“天之蓝”、“梦之蓝M3”、“梦之蓝M6”注册商标的白酒。2016年1月15日,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接举报后,对位于南通市通州区兴仁XX17组被告人何XX租住的房屋进行了搜查,扣押到“五粮液”52度白酒264瓶、“海之蓝”42度白酒48瓶、“天之蓝”42度白酒48瓶、“梦之蓝M3”40.8度白酒144瓶,用来灌装的“洋河普曲”白酒24瓶、“洋河大曲”白酒132瓶、“洋河优质大曲”白酒36瓶、“洋河美人泉”白酒84瓶、“尖庄”白酒60瓶、“金六福”白酒204瓶(上述用来灌装的低档白酒经江苏XX公司、四川省XX公司工作人员辨认系合格产品),作案工具热风机2个、铆钉枪1个、压铸机1个,以及假冒注册商标的包装材料。以上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经南通市通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证认定价值人民币251496元。另查明,被告人何XX和蔡XX还假冒了“梦之蓝M6”白酒37瓶,已销售出去,经南通市通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证认定价值人民币18500元。综上,被告人何XX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的白酒合计价值人民币269996元。

2016年1月22日,被告人何XX主动到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6年3月30日,经南通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认为,被告人何XX在本案中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XX在庭审中供认不讳,并有证人张XX、邢X、朱X等人的证言,同案行为人蔡XX的供述和制假计数卡纸,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和现场物证照片,四川XX公司、江苏XX公司出具的鉴定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商标注册证,南通市通州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南通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被告人何XX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XX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予惩处。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XX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的此点辩护意见。涉案被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及原材料、工具等,应予没收。综上,为严肃国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何XX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前罪先行羁押的14日,即自2016年9月22日起至2019年9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五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对依法扣押的假冒的“五粮液”52度白酒264瓶、“海之蓝”42度白酒48瓶、“天之蓝”42度白酒48瓶、“梦之蓝M3”40.8度白酒144瓶,以及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包装材料,予以没收并销毁(详见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扣押清单);

对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热风机2个、铆钉枪1个、压铸机1个,以及用来灌装的“洋河普曲”白酒24瓶、“洋河大曲”白酒132瓶、“洋河优质大曲”白酒36瓶、“洋河美人泉”白酒84瓶、“尖庄”白酒60瓶、“金六福”白酒204瓶,予以没收(详见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扣押清单)。

苏良梅律师,执业十年。南京大学法学本科毕业。长期在企业从事法务和行政管理工作,具有实践经验,并在工作中形成了严谨、务实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通
  • 执业单位:江苏钟山明镜(南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620********80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