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良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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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故意伤害案

发布者:苏良梅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09日 1162人看过 举报

2023-10-09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辩护人苏良梅,江苏钟山明镜(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诉刑诉[2016]6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元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苏良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室友被害人张某某在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王泾村叶泾某处因琐事发生争执,后被告人陈某某用水果刀将被害人张某某右前臂扎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某因外伤致右前臂中段皮肤裂伤,构成轻伤二级。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张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已获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及医院检验情况记录、病史资料、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鉴定意见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照片,案发及抓获经过,收条、刑事谅解书,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其于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系自首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辩护人以其当事人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谅解等为由建议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于法不悖,故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苏良梅律师,执业十三年。南京大学法学本科毕业。长期在企业从事法务和行政管理工作,具有实践经验,并在工作中形成了严谨、务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通
  • 执业单位:江苏钟山明镜(南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620********80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
江苏钟山明镜(南通)律师事务所
1320620********80 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