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良梅律师
苏良梅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323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江苏-南通专职律师执业12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诈骗罪,缓刑

发布者:苏良梅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30日 22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XX,住山东省龙口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110日被海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124日经海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苏XX,江苏XX律师。

审理经过

海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诉刑诉(2019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XX犯诈骗罪,于20192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XX及其辩护人苏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海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孙XX20151月至201711月间,采取虚假身份在报刊发布虚假征婚广告与对方取得联系后,以收取诚意金、见面需路费、索要礼物等为由,诈骗作案4起,骗得人民币合计15568元。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孙XX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孙XX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孙XX的辩护人苏XX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XX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2.被告人孙XX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孙XX退赔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可以从轻处罚;4.被告人孙XX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5.被告人孙XX没有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从轻处罚;6.被告人孙XX的父亲身患重病需要照料。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孙XX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XX20151月至201711月间,采取虚假身份在报刊发布虚假征婚广告,周X、孙X2等人看到后根据征婚广告上的联系电话与被告人孙XX取得联系,被告人孙XX以谈恋爱收取诚意金、见面需路费、索要礼物等为由让对方汇款给其,骗取钱款后不再接听电话。被告人孙XX利用上述方法实施诈骗4起,骗得人民币合计15568元。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孙XX20151月至2月间,以虚假身份假装与周X谈恋爱,以见面需路费、索要情人节礼物为由,骗得周X人民币6800元。

2.被告人孙XX2016年至20172月间,以虚假身份假装与孙X2谈恋爱,以见面需路费、钱被偷为由,骗得孙X2人民币2600元。

3.被告人孙XX2017219日,以虚假身份假装与原某谈恋爱,以收取诚意金为由,骗得原某人民币700元。

4.被告人孙XX201711月间,以虚假身份假装与王X谈恋爱,以收取诚意金、路费不够为由,骗得王X人民币5468元。

2017125日,被害人王X向公安机关报警称,其于201711月上旬,被一则征婚交友广告中自称孙X1的征婚人骗取现金人民币5468元。海安市公安局于同日立案,经侦查发现被告人孙XX有重大嫌疑。2018110日,被告人孙XX被抓获,其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孙XX退赔了四名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X、孙X2、原某、周X的陈述,证人陈X、孙X1等人的证言,书证银行交易明细、汇款凭证、谅解书、发破案经过,海安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民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孙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XX实施多次诈骗,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孙XX退赔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量被告人孙XX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监管条件,可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孙XX的辩护人苏XX所提有关上述内容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孙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苏良梅律师,执业十年。南京大学法学本科毕业。长期在企业从事法务和行政管理工作,具有实践经验,并在工作中形成了严谨、务实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通
  • 执业单位:江苏钟山明镜(南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620********80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