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苏良梅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30日 22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XX,住山东省龙口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1月10日被海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1月24日经海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苏XX,江苏XX律师。
审理经过
海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诉刑诉(2019)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XX犯诈骗罪,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XX及其辩护人苏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海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孙XX于2015年1月至2017年11月间,采取虚假身份在报刊发布虚假征婚广告与对方取得联系后,以收取诚意金、见面需路费、索要礼物等为由,诈骗作案4起,骗得人民币合计15568元。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孙XX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孙XX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孙XX的辩护人苏XX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XX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2.被告人孙XX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孙XX退赔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可以从轻处罚;4.被告人孙XX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5.被告人孙XX没有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从轻处罚;6.被告人孙XX的父亲身患重病需要照料。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孙XX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XX于2015年1月至2017年11月间,采取虚假身份在报刊发布虚假征婚广告,周X、孙X2等人看到后根据征婚广告上的联系电话与被告人孙XX取得联系,被告人孙XX以谈恋爱收取诚意金、见面需路费、索要礼物等为由让对方汇款给其,骗取钱款后不再接听电话。被告人孙XX利用上述方法实施诈骗4起,骗得人民币合计15568元。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孙XX于2015年1月至2月间,以虚假身份假装与周X谈恋爱,以见面需路费、索要情人节礼物为由,骗得周X人民币6800元。
2.被告人孙XX于2016年至2017年2月间,以虚假身份假装与孙X2谈恋爱,以见面需路费、钱被偷为由,骗得孙X2人民币2600元。
3.被告人孙XX于2017年2月19日,以虚假身份假装与原某谈恋爱,以收取诚意金为由,骗得原某人民币700元。
4.被告人孙XX于2017年11月间,以虚假身份假装与王X谈恋爱,以收取诚意金、路费不够为由,骗得王X人民币5468元。
2017年12月5日,被害人王X向公安机关报警称,其于2017年11月上旬,被一则征婚交友广告中自称孙X1的征婚人骗取现金人民币5468元。海安市公安局于同日立案,经侦查发现被告人孙XX有重大嫌疑。2018年1月10日,被告人孙XX被抓获,其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孙XX退赔了四名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X、孙X2、原某、周X的陈述,证人陈X、孙X1等人的证言,书证银行交易明细、汇款凭证、谅解书、发破案经过,海安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民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孙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XX实施多次诈骗,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孙XX退赔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量被告人孙XX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监管条件,可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孙XX的辩护人苏XX所提有关上述内容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孙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