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苏良梅律师 时间:2018年10月27日 60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宿城开民初字第0524号
原告徐某。
委托代理人苏良梅,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
本院审查认为,张某已于2013年3月8日已经向本院起诉,请求与徐某离婚,本院已经作出(2013)宿城开民初字第0020号民事判决书,并于2013年12月12日对徐某进行公告送达,因该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故对于徐某起诉请求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徐某的起诉。
本案尚未收取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王某某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