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良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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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苏良梅律师 时间:2018年10月27日 60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宿城开民初字第0524号


原告徐某。

委托代理人苏良梅,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

本院审查认为,张某已于2013年3月8日已经向本院起诉,请求与徐某离婚,本院已经作出(2013)宿城开民初字第0020号民事判决书,并于2013年12月12日对徐某进行公告送达,因该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故对于徐某起诉请求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徐某的起诉。

本案尚未收取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王某某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某某


苏良梅律师,执业十年。南京大学法学本科毕业。长期在企业从事法务和行政管理工作,具有实践经验,并在工作中形成了严谨、务实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通
  • 执业单位:江苏钟山明镜(南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620********80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