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良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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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区某日化经营部与某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苏良梅律师 时间:2018年10月25日 60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621民初2900号


原告:通州区某日化经营部,住所地通州区平潮镇31号。

经营者:郭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良梅,江苏钟山明镜(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超市,住所地海安县中城街道永安北路**号。

经营者:陆某某。


原告通州区平潮镇某日化经营部与被告某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通州区某日化经营部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通州区某日化经营部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州区某日化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2元,减半收取521元,由原告通州区某日化经营部负担。


代理审判员  程某某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见习书记员  胡某某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苏良梅律师,执业十年。南京大学法学本科毕业。长期在企业从事法务和行政管理工作,具有实践经验,并在工作中形成了严谨、务实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通
  • 执业单位:江苏钟山明镜(南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620********80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