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初某村委建设办公文化综合楼,村民阿林、阿发等人认为村委建设使用土地是其村民小组集体所有,村委建设用地要征得村民同意并给予相应补偿。2015年9月18日该建设项目开工,阿发、阿林等20 许驾驶拖拉机停放在工地要求建设方停工,间断的阻工导致该项目无法正常施工。
2015年12月30日阿林、阿发等村民被警方刑事拘留,2016年2月3日被逮捕。因本案复杂、涉案人数多,接受委托后与警方、检察院多次沟通并提出法律意见,检方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经过补充侦查已送检察院起诉,蒋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就案事实沟通提出本案是因土地权属引发的纠纷,即使构成犯罪;因为阿发情节比较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又具有认罪、悔罪表现,可以对其不起诉的意见。蒋律师认为阿发有可能判取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取保候审不至于发生社会危害性,申请对阿发变更强制措施,7月25日经过检察院决定对阿发取保候审,8月26日灵检刑不诉(2016)10号不起诉决定书认为:阿发实施了《刑法》第290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情节,根《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之规定,决定对阿发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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