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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以上的非法储存爆炸物、非法持有枪支案,辩护成功获刑六个月

发布者:蒋鑫律师|时间:2017年11月19日|分类:亲办案例 |177人看过举报

  案情简介:

  被告人:唐某德,男,汉族,1972年4月29日出生,广西全州县人。2004年许被告人唐某德收购废品时收购了一只双管砂枪放置在家中,2010年许被告人唐某德将依法采购用于经营采石场的炸药存放自己家中,没有上缴到相关部门。2017年5月8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唐某德位于全州县绍水镇拥军路的自建住房三楼发生火灾,全州县公安局绍水派出所民警在勘查火灾现场时在被告人唐某德儿子卧室内查获双管砂枪一只及炸药疑似物5025克。经过检验被查获一只双管砂枪能正常打击发属于火药枪支,炸药疑似物中检测出铵离子、硝酸根离子。2015年5月9日全州县公安局将被告人唐某德拘传归案,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非法持有枪支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7月17日全州县公安局以唐某德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非法持有枪支移送全州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全州县检察院以全检公刑诉【2017】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德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10月13日向全州县法院提起公诉。

  【律师辩护意见】

  2017年6月16日广西律师事务所接受唐某君的委托指派蒋律师为唐某德辩护,蒋律师会见唐某德了解案情;通过阅卷全面了解本案。蒋律师找到本案切入点:涉案的双管砂枪一只,唐某德自2004年许收购后从未使用过且已生锈且击锤、扳机部分配件不能正常运行,击锤有可能不能打击两枪管尾部来实现发射。涉案炸药疑似物5025克是2010年所购且当时被水浸泡数十分钟,被查获炸药疑似物中检测出仅含铵离子、硝酸根离子。蒋律师查阅了大量的资料了解到,据化工知识:硝酸铵具有很强的吸水性,易吸水受潮而结块甚至溶化,因此,一般厂家所生产的塑料袋包装的硝酸铵,其有效期为六个月。如再掺加上谷糠等物质,其受潮、结块、溶化的速度将进一步加快,有效期将更短。再者当天该似爆炸物已经被水浸泡数十分钟,重量会有变数。

  蒋律师认为桂市公鉴字【2017】044号)检验报告鉴定结论不仅未对该爆炸物的类别进行鉴定,并且严重缺项,对鉴定物证的化学成分描述也极为笼统和不专业。在鉴定中理应载明送检物证属于哪一类爆炸物,是否失效,化学成分及爆炸威力等项目。但该鉴定结论只是说,送检的检材中有“铵离子、硝铵离子”。

  2017年7月31日蒋律师将该观点与全州县检察院检察官交流,并书面要求对嫌疑人唐世德涉嫌的疑似爆炸物重量重新核实及疑似爆炸物的类别及是否引爆进行鉴定。办案检察官采信蒋律师的观点,8月18日退回全州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2017年8月18日-9月15日),全州县公安局经过抽样进行引爆实验从所查获的炸药中抽取的样品不能引爆,疑似爆炸物重量为4311.1克。

  2017年10月13日全州县检察院以全检公刑诉【2017】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德非法持有枪支罪向全州县法院提起公诉。

  蒋律师对公诉方指控被告人唐某德非法持有枪支罪没有异议,但是被告人唐某德存在法定减轻、从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唐某德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卷宗材料已经证实唐某君在起火时就电话告诉被告人唐某德,被告人告诉唐某君打119电话报警(有唐某军的电话通话清单与被告人通话清单证实2017年5月8日19.15:31通话10秒,21.08:11通话1分10秒,21:09:58唐某军打119报警1分36秒),后119(受理表可佐证)指令消防及派出所赶到现场处置。被告人让唐某君报警后没有逃跑,反而主动回家处置几处隐患下楼去派出所主动说明情况。下楼时绍水派出所到了,被告人没有逃跑也没有抗拒抓捕就到派出所陈述枪支及爆炸物的来龙去脉。根据《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的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据《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退一步唐某德归案后坦白交代,据《刑法》第67条第3款规定,可以减轻处罚。

  2、被告人唐某德是初犯,平时表现较好没有违法违纪记录也没有犯罪记录,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被告人唐某德与其他非法枪支案件有区别,被告人的妻子经营废旧收购在2004年收废旧发现废旧物里有一把生锈的砂枪,由于法制观念不强没有主动上交到警方也没有流入社会,就私自藏起来并告知了被告人。该生锈的枪支被告人从来没有使用,也没有对该生锈的枪支进行处置、是否能正常击发也不清楚。因此被告人唐某德的危害性相对较小、情节较轻微,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4、被告人唐某德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唐某德存在以上法定减轻、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根据《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请法院给被告人唐某德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蒋律师建议对被告人唐某德判取拘役6个月,缓期执行。

  【承办结果】

  合议庭采信蒋律师的辩护意见,(2017)桂0324刑初字26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唐某德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5月9日起2017年11月8日止)。涉案双管砂枪一只予以没收。

  【律师评析】1、本案唐某德非法持有双管砂枪一只及非法储存爆炸物5025克,其面对的起点是十年以上有期陡刑。本案的关键点是桂市公鉴字【2017】044号检验报告检测出疑似爆炸物仅含铵离子、硝酸根离子,就是不是爆炸物?疑似爆炸物的类别及是否引爆进行鉴定?疑似爆炸物重量5025克是否准确?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意见,最终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是正确的。

  2、《刑法》第125条所规定的“爆炸物”是指军用或民用的具有爆破性、有较强的爆破力和杀伤力的物品。全州县公安局经过抽样进行引爆实验从所查获的炸药中抽取的样品不能引爆,疑似爆炸物重量重新核实为4331.1克。由于疑似爆炸不具有《刑法》规定的“爆炸物”的爆破性、有较强的爆破力和杀伤力的特征,不属于爆炸物;因此唐某德不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

  3、辩护律师认为刑事辩护要有一个思路,不论是侦查还是审查起诉阶段、诉讼阶段都要主动与办案机关沟通;通过多种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很关键。

  通过后放到亲办案例栏中,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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