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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退伍费是否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者:蒋鑫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919人看过举报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也就是说,设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数额为A元,入伍时年龄为B岁,他已经结婚C年,那么公式就是:

夫妻共同财产=A元/(70-B岁)×C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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