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付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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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新区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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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无法履行时间为合同解除时间

作者:张付杰律师时间:2020年03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48次举报


实际无法履行时间为合同解除时间

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能一帆风顺的履行完毕,是不浅的缘分,实践中,房屋租赁合同往往存在诸多阻碍,甚至严重到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当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一方以拖欠房租为由,通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时,如何确认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时间?张付杰律师按: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实际无法履行情形时,系法定合同解除的情形,发生合同实际无法履行情形的时间,即为合同解除时间。

【基本案情】

李某为经营汽车装潢,与王某就房屋租赁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对房屋用途、租期、租金等进行了相关约定。2018820日,案涉房屋因线路短路,案涉房屋发生火灾,造成案涉房屋大面积被烧毁。为调查事故原因,相关部门对案涉房屋进行了封闭,禁止任何人擅自进入,至20193-4月方解除封闭。后,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以起诉时间为合同解除时间。

【法院审理】

经审理,根据消防支队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以及房屋当前的空置情况,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租赁房屋在2018820日发生火灾后,现场被相关部门封闭,后于20193月、4月封闭解除,当前处于空置状态,认定租赁合同因标的物毁损而无法继续履行,确认租赁合同于2018820日解除。

【律师评析】

当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履行障碍,出现法定解除事由时,不宜消极等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的解除方式处理,而应以法定的解除情形发生的时间为合同解除时间。


张付杰律师(13564951135),中级律师、商事仲裁员、高级合规师,执业以来,秉承“专注”、“专业”、“专心”执业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3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