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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撤诉案

发布者:罗一粟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11日 19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罗一粟律师代理方:被告(反诉原告)乙方

一、案情简介

甲方与乙方存在同居关系,双方因子女抚养问题产生争议,甲方就此向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于 2026 年 5 月 9 日正式立案受理该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乙方在 2026 年 5 月 26 日提起反诉,丙方作为乙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处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2026 年 6 月 4 日,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期间,甲方主动向法院申请撤回本诉起诉,乙方也同步申请撤回反诉起诉。

二、判决结果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申请撤诉均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裁定:

1.准许甲方撤回对乙方的本诉起诉;

2.准许乙方撤回对甲方的反诉起诉;

3.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50 元,由甲方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50 元,由乙方负担。

三、案件分析

1.案件案由定性:本案属于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是民事纠纷中常见的家事类案件。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因子女抚养问题无法协商一致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权。

2.撤诉的法律条件:根据民事诉讼相关法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判决宣告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只要撤诉行为是当事人真实意愿、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法院一般都会予以准许。本案中双方同时申请撤诉,说明当事人已就纠纷私下达成一致意见。

3.反诉规则适用:本案中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反诉,将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符合民事诉讼反诉程序要求。本诉与反诉相互独立,因此双方分别撤回各自诉求,法院一并作出准许裁定。

4.诉讼费用承担规则:民事案件当事人撤诉的,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诉讼费由提起诉讼的一方自行承担,本案诉讼费分担方式完全遵循该司法惯例。

四、律师点评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庭审阶段选择共同撤诉,意味着双方针对同居子女抚养的核心争议已自行协商解决,以平和方式化解矛盾,避免了诉讼程序继续推进带来的时间与精力消耗。

在同居关系引发的子女抚养纠纷中,优先通过协商沟通解决问题,是兼顾亲情与效率的最优选择。若双方分歧较大无法自行和解,可通过诉讼途径明确抚养权、抚养费等相关权利义务。同时提醒,民事诉讼当事人依法享有撤诉权利,但撤诉后不影响当事人在具备合理理由时,再次就同一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当事人参与诉讼可委托专业律师处理相关事宜,借助专业法律知识保障自身诉讼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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